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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9: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70173729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都市發展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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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之建築物使用項目及變更範圍,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
辦法之規定辦理。
建築物室內裝修涉有本辦法容許變更之使用事項者,得依建築物室內裝修
管理辦法規定併同辦理。
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及變更使用併同審查作業要點,由桃園市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定之。
第 3 條
建築物使用類組之變更,符合附表一所定規模條件者,得免辦理變更使用
執照。但仍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及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容許使用項目之法令。
前項變更後之使用類組屬下列使用項目者,應提具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授權
核發之防火標章證明文件送本府備查,或委託具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認
可資格之開業建築師,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完成防
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簽證結果之申報手續後,始得使用:
一、D-1 類組之室內兒童樂園、健身房、室內操練場、室內體育場所、室
    內高爾夫球練習場、健身休閒中心。
二、D-2 類組之會議廳、展示廳、圖書館、文康中心、親子館、集會堂(
    場)、社區(里)活動中心。
三、D-5 類組之補習(訓練)班、文康機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四、F-3 類組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
    後照顧服務)、托嬰中心。
五、G-2 類組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
六、G-3 類組之診所、動物收容、寵物繁殖或買賣場所。
七、H-1 類組之民宿(客房數九間以上)、機構住宿式服務或社區式服務
    (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社區式日間照顧及重建服務場所。
八、H-2 類組之民宿(客房數八間以下)、社區式服務(日間照顧、團體
    家屋、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小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小型之安養機
    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住宿型精神復
    健機構、社區式日間照顧及重建服務、社區式身心障礙者日間服務場
    所。
九、防空避難設備兼作G-2及G-3類組之臨時使用。
十、本府指定之其他變更使用項目。
(註: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29 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 1080000619 號
函告第 3  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8  款規定無效)
第 4 條
建築物構造、設施、設備及其他與原核定不合之變更規模,符合附表二規
定者,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但仍應符合本法、建築技術規則及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
前項申請變更項目屬施工前應報請本府審查同意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
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建築物使用執照(謄本)及申請變更樓層原建築物竣工圖樣影本。
二、建築物或土地變更使用範圍之權利證明文件。申請人非建築物或土地
    所有權人者,應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
三、已依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並應檢附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規定之證明文件。
四、標示尺寸及材質之變更使用圖說。
五、本府指定之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申請變更項目,應於規定期限內施工完竣並備齊竣工申請書及下列文
件,報請本府備查,始得使用:
一、標示尺寸及材質之竣工圖說。
二、竣工照片及其索引圖。
三、防火構造或材料證明。
四、開業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簽具之結構安全證明文件。
五、本府指定之其他相關文件。
第 5 條
建築物依本辦法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其消防安全仍應依消防法相關規
定辦理。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