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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桃園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以下
簡稱本自治條例)規定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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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之投資人或企業營運總部(以下簡稱申請
人),依本自治條例向本府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公司設立或增資相關證明文件。
(三)投資計畫書。
(四)最近三年經會計師簽證或國稅局核定之財務報表。但設立未滿三
年者,按實際設立年度提供;設立未滿一年者,得以依稅捐稽徵
機關規定設置之帳載資料編製之財務報表代替。
(五)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營業稅申報書影本。但設
立後尚無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不在此限。
(六)無欠稅證明文件。但設立未滿一年者,免附。
(七)申請各項補助之證明文件如下:
1、房屋稅與地價稅補助:房屋稅與地價稅繳納收據、土地或建
物所有權狀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房地租金補助:
(1)於本市租賃私有房地者,其公證租賃契約影本及前一年度
租金繳納證明文件。
(2)取得市有房地租賃權者,其租賃契約影本及前一年度租金
繳納證明文件。租期逾五年者,其租賃契約應經公證。
(3)取得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者,其權利證明書或地籍謄本影
本及前一年度權利金繳納證明文件。
3、勞工職業訓練費用補助:
(1)員工僱傭契約影本。
(2)培訓人員名冊。
(3)申請前一年度之人才培訓支出憑證。
(4)本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薦函。但非申請新增僱用中高齡
失業勞工優惠者,免附。
4、新增僱用設籍本市勞工補助:
(1)員工僱傭契約影本。
(2)設籍本市員工之名冊,並應記載其工號、姓名、身分證編
號及戶籍地址。
(3)設籍本市員工最近二年於該投保單位繼續投保之名冊與證
明文件。
5、融資利息補助:前一年度融資利息繳納證明文件。
(八)申請人為企業營運總部者,應提出營運總部認定證明。
(九)其他本府規定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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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對應備文件不全之申請案件,應敘明補正事項,通知申請人限期
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得駁回其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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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及審議期間如下:
(一)申請房屋稅、房地租金、勞工職業訓練費用、新增僱用設籍本市
勞工補助及融資利息補助者,應於當年五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
日止申請,屆期不予受理。本府應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公布
審議結果。
(二)申請地價稅補助者,應於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四月三十日
止申請,屆期不予受理。本府應於當年六月三十日前公布審議結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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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案件經審議通過,申請人應於核准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
具下列文件,向本府辦理核銷:
(一)撥款請領書。
(二)核准函影本。
(三)申請補助項目之相關憑證。
(四)領據。
前項應備文件不全者,應敘明補正事項,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
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府得廢止前項核准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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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對前點補助撥款之請領,應於受理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
依規定程序撥款核銷。
依前點第二項規定限期補正者,前項期限自補正完成之次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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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經濟發展局得不定時會同其他相關機關派員實地查核投資計畫執
行成果,申請人應配合查核。
申請人拒絕配合前項查核,或所提資料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其
他違反法令之情形者,本府得依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撤銷或
廢止原核准補助,並命繳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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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自治條例第八條第四項所稱開徵係指年度房屋稅及地價稅之開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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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自治條例第十二條之請求協助,本府得評估是否須協助取得低利融
資或協調金融機構融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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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自治條例第二十條之適當減少或依比例減少各該申請案之獎勵或補
助金額,指經綜合評估當年度申請案之投資計畫書後,就各申請案獎
勵或補助金額為適度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