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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2: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藝文廣場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桃市藝設展字第1120001827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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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推廣表演藝術活
  動,促進藝術生活化,並有效管理桃園藝文廣場,特制定本要點。
二、桃園藝文廣場係指鄰同德六街可使用申請之場地(詳附圖)。
三、本廣場使用時間及規費,依「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列內
  容辦理,非經本中心同意,不得逾使用時間。
四、本國合法立案之演藝團隊、人民團體、公司、文化事業機構、文教基
  金會及機關學校(以下簡稱申請單位),申請使用本廣場,應檢附下
  列文件:
    (一)單位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二)活動企劃書,內容應含:
         1、活動宗旨、內容、時間、流程及預估人數。
         2、活動用舞臺、攤棚之模擬圖。
         3、場地平面配置圖。
         4、場地清潔維護計畫書。
         5、大型活動須提列交通管理、安全維護、緊急事件處理及應變
            計畫。
    (三)如涉及集會遊行法所規範之事項,應檢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
        分局之核准文件,供本中心備查。
五、展售活動僅限由各級政府機關或依相關法令向內政部、桃園市政府社
  會局或其他政府單位申請核准義賣、勸募者辦理,活動企劃書內應提
  列攤商販售品項,並經本中心核可。展售活動應依「桃園市藝文場地
  使用收費標準」藝文廣場其它類收費方式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六、申請時間:
    (一)申請單位應先與本中心確認檔期及場地相關事宜,並於登記使用
        日六十日前檢送第四點規定之文件,經本中心核准後,於登記使
        用日三十日前一次繳清所有費用及保證金,逾期未繳交者,視同
        放棄;並應於登記使用日前,與本中心進行場地點交事宜。
    (二)申請單位自行放棄使用,且於原登記使用日三十日前書面通知本
        中心者,退還全數場地費用及保證金;未於前開期限通知者,退
        還二分之一場地費用,保證金不予退還。
    (三)申請延期辦理者,應於登記使用日三十日前書面通知本中心,並
        辦理延期申請事宜。
    (四)因風災、火災、地震、空襲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
        用者,申請單位得於次一上班日三日內,以書面申請延期,如檔
        期未能配合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五)本中心因特殊需要收回或調整檔期時,得於登記使用日三十日前
        通知申請單位停止使用場地,並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七、申請單位應於活動前完成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僱主意外責任險、安
    裝工程綜合(或等同之)保險等;辦理大型群聚活動應依照內政部「
    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辦理,視活動規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送交本中心備查。活動期間如有任何人員傷亡、財物損失,由申請單
    位負全部責任。
八、申請單位應自行負責使用期間場地之公共秩序、安全、衛生及事後垃
  圾清理等工作。
九、凡每日清晨(6:00~8:00)或夜間(19:00~21:0
  0)固定於廣場內運動之團體,其活動時間不超過兩小時者,得免向
  本中心申請場地使用手續。
十、場地使用規定:
  (一)使用期間所需之水、電力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並禁止於現場使
    用生火器具、施放煙火、天燈、鞭炮等妨礙公共安全之活動。
  (二)廣場內非經申請,禁止動力機械車輛進入,若因裝卸貨等特殊需
    求,以吊車不超過二十噸,貨卡、堆高等載重車不超過十五噸為
    原則,車輛由同德六街通道進出,並以低速(時速二十公里以下
    )緩慢行進,禁止緊急剎車及快速啟動轉彎,以免破壞表面地磚
    及造成結構受損,並於卸貨後立即離開,不得在場內停留,車輛
    移動時應派專人管制。
  (三)嚴禁在廣場地面噴畫標誌、打釘、打樁或於任何設施上插(綁)
    旗幟、汽球或其他未經本中心同意之設備,若有損毀公物應負修
    復及賠償之責。
  (四)非經本中心同意,禁止於草地搭設攤位、棚架或其他裝置。
  (五)申請單位辦理大型活動,應參考本府環境保護局「大型活動噪音
    管制指引」,活動產生之音量應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規定。
  (六)申請單位應視活動規模設立足夠數量之流動廁所,設置相關規定
    參考如下:預估參與人數一千至二千人設置五座儲存型、一座身
    障型流動廁所、二千至四千人設置十座儲存型、二座身障型流動
    廁所,依此類推。
十一、拆、裝台注意事項:
      (一)搭設舞台時,應依照桃園市臨時性展演場所搭建臨時建築物管
          理要點規定辦理,除該要點第五條規定得免予申請者,其餘應
          向本府建築管理處提出申請;舞台及相關器材設施重量不得超
          過每平方公尺九百公斤,如活動特殊其負重超過場地限制者,
          應由申請單位委託土木或結構技師出具已簽證之結構計算書,
          並至遲於登記使用日二週前,將相關核准文件送交本中心備查
          。
      (二)拆、裝台期間活動範圍周圍皆應設置安全圍籬或警示帶及夜間
          警示號誌。
      (三)所有電纜線皆須妥善規劃,並於鋪設時即以線槽等設備固定。
      (四)搭設舞台之鋼架、吊車支腳、帳篷、貨櫃、非軟性壓重沙袋(
          如混凝土)、發電機等金屬或其他堅硬之設備不得直接放置於
          地磚上,應於接觸地磚面鋪設木板、木枕或橡膠墊等防護措施
          ,避免地磚破裂。
      (五)舞台、帳篷及相關設施搭設時,應立即以水袋或沙袋等增強其
          配重。
      (六)發電機下方應鋪設防油布,並配置滅火器備用。
      (七)拆裝舞台及卸貨時,應避免將設備直接從高處落下或於地磚上
          拖行。
十二、活動結束後,申請單位應負責場地及相關設施原狀恢復,廢棄物應
   於活動結束當日清運完畢,並由本中心同仁會同勘驗,確認無待解
   決之事項,始完成場地復原程序。如有毀壞、汙損等破壞情事,或
   逾期未完成恢復者,由本中心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本中心逕自保
   證金中扣除,不足抵扣時,應予追償。
十三、申請單位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本中心得立即停止使用,並拒絕其申
   請或停止使用本中心各場地使用權利一至三年,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並沒收保證金:
    (一)違反法令者。
    (二)使用目的與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三)舉辦私人祭典活動或宴客者。
    (四)各種選舉之政見發表或政治性活動者。
    (五)佈道或法會儀式等宗教性活動。
    (六)與申請使用活動無關之商業行為。
    (七)未能維持現場秩序、影響公共安全、環境衛生、破壞公物者。
    (八)遭桃園市政府環保局書面或電話限期改善。
    (九)其他經本中心認定不宜使用及違反本要點規定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