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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5: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客家文化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法申字第1050268890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客家事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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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客家文化館演藝廳、視聽簡報室、特展室及周邊廣場使用收費基準
如附表一至附表三。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