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美化市容、充實本市藝術資源,並提
升公共藝術水準,特設桃園市政府公共藝術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
|
二、本會職掌如下:
(一)提供轄內整體公共藝術規劃、執行、教育推廣及管理維護政策之
諮詢意見。
(二)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三)審議公共藝術捐贈事宜。
(四)審議公共藝術經費納入基金或專戶事宜。
(五)審議公共藝術移置或拆除計畫。
(六)其他有關補助、輔導、獎勵及行政等事項。 |
|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副市長、秘
書長或副秘書長兼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市長指派本府文化局簡
任級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視覺藝術專業類:藝術創作、藝術評論、應用藝術、藝術教育或
藝術行政領域,二人至四人。
(二)環境空間專業類:都市設計、建築設計、景觀造園、生態環境領
域,二人至四人。
(三)其他專業類:地方文史、社區營造、法律或其他專業領域,一人
至三人。
(四)本府工務局、都市發展局科長以上人員各一人。
前項聘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每期至少應有三分之ㄧ委
員為新任。本府各機關兼任人員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
,本府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之組成,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
|
四、本會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並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
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每次會議
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
本會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與第三十三
條及相關法令規定為之。 |
|
五、本會開會時視業務需要,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士列席報告或陳述
意見。 |
|
六、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文化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