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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5: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桃民秘字第1040004487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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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勞動基準法第 56 條及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
    組織準則規定訂定之。
二、本會定名為桃園市政府民政局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
  監督委員會),會址設於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三、本監督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暫停提撥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數額之查核事項。
    (三)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存儲及支用之查核事項。
    (四)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給付數額之查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監督事項。
四、本監督委員會設委員 3  人,由勞工選舉與雇主選派代表共同組成。
    其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任期為 4  年。如僱用勞工在
     100  人以上者其委員人數不得少於 9  人。但僱用勞工人數 2  人
    以下者,委員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五、監督委員會勞工代表由工會推選。未成立工會者由勞工直接選舉產生
    並得推選候補委員。勞工代表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
    之一。
六、雇主代表連派得連任並得依職務變動隨時改派之。
七、監督委員會置主任委員 1  人綜理會務,由雇主就雇主代表中指派,
    副主任委員 1  人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由勞工代表互選之。
八、監督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置幹事 1  人,由機關派員兼任。
九、監督委員會每 3  個月舉行會議 1  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
    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之。開會時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決議時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該決議方視為有效。
十、勞工退休時,依照勞工退休辦法規定,核計退休給付金額,經核定後
    並由本會正、副主任委員簽署,始得支付之。
十一、機關成立監督委員會後,應即將成立日期及委員職員名冊報請主管
      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十二、監督委員會未盡監督責任或處理失當時,主管機關得通知其改善或
      改組。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勞動基準法及各有關法令辦理。
十四、本要點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