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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4: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展覽場地管理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桃市文視字第1030015623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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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展覽場地係指桃園館第一、二展覽室及二、三樓畫
  廊;中壢館第一、二展覽室。
二、借用展覽場地應遵守之事項(以下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簡稱甲方,借用
  單位簡稱乙方):
  (一)展品之佈置、拆卸由乙方負責,但佈置方式應先與甲方協調同
     意,場地佈置需符合最佳視覺效果,若過於擁塞、雜亂甲方得
     要求展出者調整。
  (二)展出佈置工具、掛勾可向甲方借用,需簽寫借據,展覽結束後
     應收齊交由甲方當面簽收,如有遺失,乙方需賠償相同之物品
     或等值之費用。
  (三)展出場地禁止使用鐵釘、雙面膠、釘槍等任何會破壞展場之器
     具。
  (四)空白作品標籤卡由甲方提供,乙方自行繕寫。
  (五)乙方可提供新聞電子檔及作品照片供甲方發布。
  (六)乙方如欲辦理茶會或剪綵等相關事宜,請自行辦理,並會知甲
     方。活動結束後,應立即恢復展場原狀。
  (七)乙方需配合甲方於展出期間之週六、日辦理現場導覽活動,時
     間表宜儘早提出予甲方。
  (八)展覽期間乙方應派人看展,展品安全維護由乙方自行負責,但
     甲方人員如有行政疏失,由甲方負責。如遇有不可抗拒之天然
     災害,甲方不負賠償責任。
  (九)展出作品於展場內不得有標價及商業行為。
  (十)本局建築物內不得陳列花圈、花籃或放置與展出無關之其他物
     品。
  (十一)展覽結束後,乙方應負責所有清潔工作,借用之活動展牆、
      桌椅等如有髒污,請擦拭乾淨並歸回原位。
  (十二)乙方應依甲方之規定使用場地,如不依規定使用而至損壞者
      ,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十三)展覽檔期如遇甲方臨時調用,得由甲方另行安排展覽時間、
      地點或取消檔期。
  (十四)乙方展出之範圍以申請時之場地為限,非經甲方同意不得擅
      自使用其他場地。
  (十五)乙方進行佈展、拆展之工作時間以上午九時起至下午五時止
      ,如需延長工作時間,請事先告知甲方並需取得同意。
三、如有違反以上規定,本局將停止違規者三年內於本局展出之權利。
四、本管理規則經局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