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5: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雜費減免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40342542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輕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身心障
  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本市市立高級中學及私立國民中、小
  學之負擔,協助其完成學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就讀本市市立高中或本市私立國民中、小學具有學籍學生,在修業年
  限內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予以減免或補助學雜費:
    (一)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係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之學生。
三、就學費用減免額度,係依公立學校之學雜費收費標準減免之,減免基
  準如下:
  (一)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者:免除全部學雜費。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減免十分之七學雜費。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減免十分之四學雜費。
四、申請減免或補助程序如下:
  (一)由家長或法定監護人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一),檢附有效證明文
    件,於每學期註冊時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核定後,
    就讀市立高中者,由學校逕依本要點規定予以減免;就讀私立國
    民中、小學者,學校應造具印領清冊(如附表二)一式兩份,一
    份留存校內,另一份(加封面)備文掣據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請撥補助經費。
  (二)繳驗證件:如申請表內所列。
  (三)申請期限:第一學期至九月底止,第二學期至三月底止。
  (四)重讀、復學、轉學學生不得重複申請。
五、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就學費用之補助或減免,及其他與減
  免就學費用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申請本要點
  之減免。
六、依特殊教育法經本府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
  礙手冊之學生,其學雜費減免,準用第三點第三款規定。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