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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各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
學校)依學生學習需要辦理社團活動,擴大學生學習領域,長期培育
學生多元能力及開發潛能,並發展學校特色,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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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之社團活動,指學校依課程規劃實施團體性、系統性之活
動課程,由專業之師資指導,且需要定期訓練或研習之學習團體。
本局核定各校專任教練之重點發展社團、代表各校之體育或學藝團隊
,另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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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團活動包括音樂類、體育類、表演藝術類、語文類、科學類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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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依發展需要,辦理社團活動之原則如下:
(一)學校主辦:由學校訓導處(學生事務處)辦理,必要時得與家長
會、財團或社團法人合作。
(二)聘請專業師資:應遴聘具有專業能力及教學經驗之師資指導。
(三)符合學生需求:依學生適性發展之需求,規劃各類社團活動。
(四)力求普遍參與:廣開項目積極推動多元發展。
(五)鼓勵精緻卓越:定期成果發表或自我評比,追求卓越與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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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辦理社團活動得納入課程計畫推展之,各校應組成課外社團審查
委員會(以下簡稱社團委員會),由校長召集之,負責審查辦理計畫
、課程教學或訓練計畫、師資遴聘、收費標準、減免規定、器材及教
材選購、教師鐘點費、經費收支及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社團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三人;校長為當然委員,其餘成員由
行政代表、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組成,必要時亦得邀請專家
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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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參加社團活動之對象,以各校學生為原則,應以學生自願或由學校甄
選推薦,並取得家長同意後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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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社團活動之師資應優先遴聘校內具有專長之教師擔任。如需外聘師資
,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專長之合格教師。
(二)未具有教師資格者,應具有相關專長素養,並持有下列學經歷相
關證明文件之一:
1、國內外大學相關科系畢業以上程度者。
2、曾獲選為省市(直轄市)級以上相關專長之代表隊一年以上
資歷者或曾參加上述層級機構主辦之相關才藝公開表演、展
示、競賽者。
3、曾獲得國家級、省市(直轄市)級,公開之能力檢定、檢核
或鑑別證書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學經歷,以經政府機關合法立案之學校、學術機構及
政府機關所頒發之證書、證照或相關證明文件為限。未具備前項學經
歷,有特殊專長者,得由學校自行認定之,擔任助教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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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社團活動所需經費本受益者付費之原則,得向學生收費,由參加該社
團之學生平均分攤,且需事前取得家長同意,不得另立名目收費。社
團收費項目包含教師授課之鐘點費、行政費、教材及學習材料費。社
團活動經費之使用除教材、學習材料費外,教師授課鐘點費占百分之
八十五,行政費占百分之十五為原則,費用不足時,以支付教師授課
鐘點費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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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社團活動經費應合理分配及收支公開,並以代收代付方式,納入各校
公庫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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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社團活動視教學需要得分組上課;每一組每一節以支付一位教師鐘點
費為原則。每團並得置助教一至二位,協助教學及其他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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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社團活動教師鐘點費之支領標準,內聘教師最高每節新臺幣八百元
,外聘教師得依教師之學經歷或專業能力等級或教學需求酌予提高
至一千六百元,助教得減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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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學校應明訂該社團退費計算方式,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教材及學習材料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二)學生自報名繳費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退出者,退還教師鐘點費及
行政費之百分之七十;自實際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
者,退還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之半數,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
不予退還。
(三)社團因故未能開班上課者,應全額退還費用。
(四)各校所定之退費金額,不得低於前三款所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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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弱勢或經濟不利學生,具有發展潛力且學習動機強者,應鼓勵其參
加並酌予減免收費。
學習或表現優良之學生,應予表揚或酌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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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學校應定期考核社團活動,並給予指導教師、參加學生及業務相關
人員必要之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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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局得不定期督導考核學校課外社團辦理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