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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0: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行政大樓門禁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桃青秘字第1050006351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青年事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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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本局行政大樓(以下
    稱本大樓)之公共安全及門禁管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行政大樓,共同使用機關為本府人事處、本府社會局,管理單位
    為本局秘書室(以下簡稱本室)。
三、本大樓出入口開放及管制時段如下:
    (一)正門(臨本局前廣場):上班時段自上午七時至晚間十時開放,
        假日由值班保全人員管控人員出入。
    (二)後門(臨慈惠三街 157  巷):上班時段自上午八時至晚間五時
        開放,假日不開放。
    (三)地下室車輛出入口:不開放,員工經使用遙控器後電動鐵捲門自
        動開啟。
四、非上班時間出入本大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及本局員工應佩掛識別證以資識別,非本棟樓員工且未佩
        掛工作證人員,由業務主管機關或單位先行知會本局保全人員,
        並經查核無誤後始得放行。
    (二)除本大樓值夜人員,其餘人員均不得留宿於本大樓內,因業務需
        要留宿者,專簽核准並送本室核備後辦理。
    (三)各機關及本局各科室應落實辦公處所門禁管理,最後離開辦公處
        所之人員,應將門窗上鎖,關閉電燈與空調等各項電源。
    (四)經本局保全人員巡查時發現門窗未依規定關妥者,應立即通知各
        機關或本局各單位處理,每月統計送各單位改善。
五、其他人員出入管理如下:
    (一)委外廠商長駐本大樓工作人員,各業務主管機關應造冊(人員異
        動時亦同)送本室備查,進入本大樓內即應佩掛識別證,非必要
        不得留宿於本大樓內。留宿規定依第四點第二款辦理。
    (二)各機關及本局各單位於夜間或假日施工,應先經本室同意核備後
        辦理。如有臨時施工需要,應詳載於登記表並派員監工管制。

六、車輛出入管理如下:
    (一)依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行政大樓地下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規定
        辦理。
    (二)送貨車輛須由各機關或本局各科室承辦人員會同至本大樓一樓服
        務台辦理登記,送貨車輛進入地下停車場後,應注意臨時停車位
        置,不得影響車輛通行。貨車裝、卸貨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八
        時至下午五時。
七、物品攜出入管理如下:
    (一)本局保全人員對攜出或攜入物品得檢視查驗。
    (二)各機關、單位承購大型物件及包裝物品進入本大樓時,應先知會
        本局保全人員。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保全人員應禁止進入本大樓:
    (一)涉及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及政黨黨務活動之行為。
    (二)未經許可進行廣告、招攬、推銷及販售等商業行為。
    (三)攜帶導盲犬以外之動物或影響安全之危險物品。
    (四)其他妨害公共秩序及安全之行為。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