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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7: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桃青秘字第1050006351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青年事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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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管理行政大樓前廣場
    、大廳及多元展演空間(以下簡稱本場地)及各會議室(指本局辦公
    廳舍內多功能展演廳、會議室1、會議室2、會議室3、個案教室、PBL
    《Problem-Based Learning,問題導向學習》 教室),並提供本局及
    各機關學校從事集會或其他正當藝文休閒育樂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行政大樓,共同使用機關為本府人事處、本府社會局,管理單位
    為本局秘書室(以下簡稱本室)。
三、本場地優先提供本府人事處、本府社會局及本局轄屬各單位主(承)
    辦集會、活動等免費使用。惟仍須履行借用場地回復原狀及各項既有
    設備遭受損壞之賠償責任。
    各級政府機關、學校所舉辦之群體性活動,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先經申請登記,奉核准後始得使用:
    (一)政府機關學校之公務性活動(含集會、研習等)。
    (二)學術性、教育性及文化性之活動(含集會、研習等)。
    (三)其他非營利性集會、慶典及藝文休閒育樂等社會公益活動。
    (四)其他經本局核准之集會、活動。
四、本場地借用時間為八時至十二時、十三時至十七時及十八時至二十二
  時等三時段,使用未滿一時段,以一時段計。
五、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局不予核准使用場地:
    (一)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社會善良風俗、社會公益者。
    (二)有污染場地或損害建築、設備或其他危及公共安全之虞者。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項目不符者。
    (四)將場地轉借(或租讓)他人使用者。
    (五)曾於一年內使用本場地而有違規或不良紀錄者(其情節重大者不
        限一年)。
    (六)婚喪喜慶宴會、宗教佈道法會、私辦政見發表會或以營利為目的
        之活動者。
    (七)其他不法行為或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者。
    經核准借用者,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本局得立即制止或停止其活動
    。
六、使用人之自有器材物品,應於使用完畢後隨即搬離,不得藉故拖延,
    如經本局通知仍留置不移,則視同廢棄物處理,使用人不得異議。
七、場地使用完畢,使用人應即回復原狀並會同本局人員檢視設施器材等
    ,如有損壞,使用人應於期限內改善,逾期未改善者,由本室回復之
    ,所需費用向使用人追繳。
八、使用人借用本場地應善盡保管人之責任並愛惜使用,各項設備應依以
    下規定使用:
    (一)禁止吸菸、嚼檳榔、嚼口香糖及寵物或其他經認定有損及裝置設
        施之物品。
    (二)非經本局同意不得擅自接電、改變電源線路或擅用電器設備,並
        不得於牆壁及地板釘掛物品或以雙面膠、漿糊、膠水(紙)、鐵
    釘、圖釘等物品佈置場地。
  使用人違反前項各款規定,經本局制止無效且情節重大者,不再出借
  場地。
九、場地使用期間之人員識別、接待、布置、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
  秩序及公共意外責任險等,由使用人自行負責;使用人應要求參加活
  動人員衣著整齊,切勿穿著背心、拖鞋等及遵守本局有關規定。
十、有關本局行政大樓內會議室之借用,依「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會議
  室使用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本管理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