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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20: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新設學校諮詢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設字第1040131349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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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新設學校計畫,協調建校工作順
  利執行,並整體評估、有效運用教育資源,達成新設學校塑造優質校
  園環境,特設置新設學校諮詢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新設學校校地規劃與選定之研議。
  (二)新設學校教育需求、學校規模、校園規劃方針、財務計畫及設校
    期程之諮詢。
  (三)新設學校建校過程重大計畫之審議及相關問題之協調與整合。
  (四)其他因建校規劃重大需求之諮詢。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五人,由本府副市長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
  府都市發展局、地政局、工務局、財政局、教育局、主計處等相關機
  關與學校代表及本市具有新設校實務經驗之校長代表組成。
  前項委員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小組以每季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
  集人主持之。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五、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就相關議題邀請民意機關、地方人士代
  表及專家學者等參與討論及提供意見。
六、本小組會議議題資料之蒐集、彙整及研擬等幕僚作業,由本府教育局
  負責辦理之。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