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0: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私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中字第1040298949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私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及轉學
  生入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私立國民中學(含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學部)、私立國民小學(
  含高級中學附設國民小學部、私立國民中學附設國民小學部)招生,
  一律採申請登記,免試入學,不得於入學前採用測驗、口試或任何類
  似考試、審查成績之方式辦理招生,並不得以學生受獎、記功次數或
  獎狀多寡作為登記抽籤錄取入學之依據。
三、本府應督導各校辦理招生作業,各校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訂定招生
  辦法報本府核定。
四、招生方式除依第二點規定辦理外,於公開登記後,未超出本府核定招
  生名額,應全額錄取;超出本府核定招生名額,應採公平、公正及公
  開之抽籤方式辦理。
五、各校班級數經本府核定後不得任意增班,如需增班應報本府核准後辦
  理。如招生不足需減班者亦應於開學前報請本府備查。
六、各校應依據核定班級數先行公布招生名額,由市內適齡學童申請登記
  。
七、學生申請登記並在期限內檢齊證件依照規定辦理者,學校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絕受理,並應依規定審查其資格。
八、各校新生入學作業之登記、抽籤、報到日期,依本府規定時程辦理。
九、各校創辦人、現任董事或專任教職員工子女、孫子女,得於其服務學
  校招生名額內申請優先入學,其相關規定如下:
  (一)現任董事或專任教職員工應以該學年度核定有案之名冊為準。
  (二)各校應嚴格審查其入學資格(應為應屆畢業生),並依規定繕造
    名冊一式三份,一份存校備查,一份於申請登記當日上午公布於
    校內,一份陳報本府教育局,以憑核對學籍,名冊應加蓋學校印
    信。
  (三)優待入學學生如各校所報不實,除學籍不予承認外,所遺缺額不
    得補足,且不得逾期補報。
十、申請登記入學學生,私立國民中學應為國民小學應屆畢(修)業生且
  設籍本市,私立國民小學應為新學年度適齡學童。
十一、私立國民中小學每班學生人數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學校因校地面積或校舍不足無法提供降低班級人數後增班所需之校
   地或教室上課者,依本府另定彈性因應措施辦理。
十二、各校辦理新生入學得收手續費新臺幣一百元。
十三、設有特殊教育班級者,其招生辦法應依據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
   ,鑑定時本府派員督導。
十四、各校每學期出缺名額,得於寒暑假辦理招收轉學生補足,招生方式
   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並將學籍異動名冊報府備查。
十五、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本府得依規定核減其班級數及相關補助。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