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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2: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國民中小學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費用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教中字第1040302419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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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本市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費用,特
  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就讀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且符合下列
  資格之一者:
  (一)本府列冊有案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學生。 
  (二)家庭遭遇重大變故之學生。
  (三)家境清寒,經導師認定需協助負擔其就學費用之學生。
三、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書籍費:全額補助。
  (二)雜費及簿本、制服、交通等代收代辦費:
      1、就讀國民小學一年級、三年級及五年級者,第一學期補助新
            臺幣二千元;第二學期補助新臺幣八百元。
      2、就讀國民小學二年級、四年級及六年級者,第一學期及第二
            學期均補助新臺幣八百元。
      3、就讀國民中學七年級者,第一學期補助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第二學期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4、就讀國民中學八年級及九年級者,第一學期及第二學期均補
            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學生,應於開學後二週內,由家長填具申請書(如
  附表一),並檢附相關證明或導師之簽註意見,提交學校審核。
  學校應成立審查會,審查受補助學生之身分與事實,審查會由校長、
  主任、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等組成,並由教務主任召
  集之。
  學校應將符合補助資格之學生,依其年級順序由低至高編造學生印領
  清冊(如附表二及附表三),私立學校應將正本於規定期限內提報本
  府核定,餘由學校自行保管備查。逾期未提出申請致損及學生權益者
  ,由校方自行負責,並自籌相關經費或以學校教育儲蓄戶支應。
五、申請本要點之補助,經查明有偽造或冒名等情事者,除追回已請領之
  補助款外,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六、符合第二點規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其書籍費之補助應依本
  市身心障礙學生補助之相關規定辦理,不得重複請領。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