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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環境教育法第八條第四項及桃園市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
運用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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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桃園市環境教育基金管理會(以下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桃園市環境教育基金(以下稱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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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桃園市政府(以下
稱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副
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遴聘(派)有關機關(構)代表、專家、
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擔任。
前項委員,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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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有關機關(構)或民間團體代表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
;專家或學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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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永續科科長兼任,承召
集人之命,綜理會務。
行政幕僚作業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兼辦,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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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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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構)及民間團體出任之委員
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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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但依第九點迴
避之委員,不計入全體委員或表決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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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
三十三條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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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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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基金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