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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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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定之環境保護產品,其種類如下:
(一)國內環境保護產品:
1、環保標章產品。
2、第二類環保標章產品。
3、碳足跡標籤產品。
4、減碳標籤產品。
5、節能標章產品。
6、省水標章產品。
7、綠建材標章產品。
(二)國外環境保護產品:
1、能源之星產品。
2、永續林業標章(FSC)產品。
3、PEFC產品。
4、日本環保標章產品。
5、美國環保標章產品。
6、加拿大環保標章產品。
7、澳洲環保標章產品。
8、韓國環保標章產品。
9、紐西蘭環保標章產品。
10、捷克環保標章產品。
11、菲律賓環保標章產品。
12、泰國環保標章產品。
13、烏克蘭環保標章產品。
前項第一款標章圖示如附件一;第二款標章圖示如附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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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定規模事業應申報項目如下:
(一)環境保護產品名稱。
(二)環境保護產品取得之標章名稱。
(三)標章編號。
(四)購買日期。
(五)購買數量。
(六)購買金額。
(七)其他經本府指定項目。
國外環境保護產品得不適用前項第三款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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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指定規模事業應以網路傳輸方式至桃園市政府民間綠色採購系統進行
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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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定規模事業應於每年一月底前,申報前一年七月至十二月之資料;
每年七月底前,申報當年一月至六月之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