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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7: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所屬衛生所工程列管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桃衛企字第1050096765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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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列管案件說明

    一、條件:本局預算編列衛生所各項工程案件。

    二、列管案件類型及檢核點

執行方式

6大檢核點─實際填報檢核點名稱

1

檢核點

2

檢核點

3

檢核點

4

檢核點

5

檢核點

6

檢核點

1、規劃設計案件

設計監造招標文件核定

設計監造案決標

初步規劃完成

細部設計完成

預算書圖簽奉核可

支付

尾款

2、工程類(發包工程)

工程招標文件核定

發包決標

開工

施工進度達50%

竣工

驗收

完成

 

貳、列管填報說明

    一、列管工程追蹤管制作業:

        ()各衛生所於本局核定工程分配數後,七日內繳交工程預定進

            度表 (如附件1),並於每月三日前填報「工程列管案件管

      制月報表」(含基本資料、檢核點、執行經費及工程進度等

      ) (如附件2),填報內容應經衛生所主任核可,由本局審

      查後進行管制。

    ()工程未能依限執行完成時,應於「工程列管案件管制月報表

      」落後原因欄位填報(項目、改進完成日期、原因分析及解

      決辦法,並說明預定何時趕上進度),直至案件執行完成或

      解除列管為止。落後條件為未達預定進度(檢核點落後或工

      程進度落後)。

    ()工程決標經費達新臺幣一百萬以上,自工程標決標後,應於

      每月三日前至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填報工程進度。

    ()如因不可抗因素,計畫無法繼續執行,各衛生所得申請撤銷

      列管,應敘明理由及檢具事證,專簽本局一層核定後方可撤

      銷列管。

  二、檢核點設定原則(預定完成日期愈早愈好,依工程性質妥適規劃

    履約期限,不得超過最晚完成日期,如預期無法如期完成次一檢

    核點,請上簽說明原因並敘明完成日期;如為跨年度工程案件,

    經簽准後則依契約日數管考工程進度):

執行方式

查核點項目

管考

進度

最晚完成日期

規劃設計

監造案件

設計監造招標文件核定

25%

 

設計監造案決標日期

40%

 

初步規劃完成日期

55%

 

細部設計完成日期

75%

 

預算書圖簽奉核可

95%

5月底以前之日期

支付尾款日期

100%

 

工程類(發包工程)

工程招標文件核定

25%

5月底以前之日期

發包決標日期

40%

 

開工日期

55%

 

施工進度達50%日期

75%

100萬元以上為9月底前。

竣工日期

95%

 

驗收完成日期

100%

1.100萬元以下為9月底前。

2.100萬元以上為12月底前。

 

參、督導查核機制:

  一、為使發包之公共工程品質達到全面性提升,各衛生所辦理工程應

    善盡督導之責,至工地現場督導工程頻率:衛生所主管每月至少

    一次,承辦人員每週至少一次。

  二、各衛生所至工地現場督導工程應填寫「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所屬各

    區衛生所工程督導查核紀錄表」(如附件3)陳報本局,以利提

    升衛生所工程品質。

  三、預算金額一百萬元以上之工程,衛生所應依「桃園市公共工程施

    工品質督導機制提升試辦方案」規定於開工後聘請專家學者,並

    通知本局督導主管(秘書室及綜合企劃科)協助辦理督導,確實

    填寫「桃園市工程主辦單位工程督導紀錄表」(如附件4),每

    案協辦督導頻率至少二次,第一次協辦督導時間不得晚於工程案

    件履約期限三之一;另衛生所應於每季次月五日前,將施工期間

    之「工程督導辦理情形表」(如附件5)提報本府工程施工查核

    小組並副知本局。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