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6: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學校提報超額教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1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小字第1050192546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本市市立國民小學(含附
  設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及市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公平
  處理超額教師介聘,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超額教師,係指學校或幼兒園因減班、廢校、經營型態改
  變或調整教師員額編制等因素,致學校或幼兒園教師員額超過編制標
  準之教師。
三、超額教師計算方式如下:
  (一)超額教師數依核定普通班及特殊班所需教師數分別核算。
  (二)超額教師之計算方式,係以現有教師員額減法定教師編制員額等
    於超額教師人數(扣除退休、辭職、資遣、遷調或其他異動人員
    )。
  (三)教師兼主任之缺額與教師缺額分開計算,各校現任之教師兼主任
    (不含代理主任)除自願者外,不列入超額教師計算,以利協助
    學校行政之延續。
四、學校及幼兒園自訂之學校或幼兒園提報超額教師實施要點應符合下列
  原則:
  (一)明定教師「自願參加」及「非自願參加」超額教師介聘之順序及
    計算積分方法。但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之教師,不得列入超
    額教師介聘名單。
  (二)積分採計應含年資、經歷、考績、獎懲、進修,且每項積分不得
    少於總分百分之十;學校得基於校務發展及教學需要,訂定特殊
    事項積分。但不得逾總分百分之二十。
  (三)前款積分標準由學校或幼兒園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
    )研訂,並依本要點訂定適合各校情況之學校或幼兒園提報超額
    教師實施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五、經市內超額教師介聘後翌年,超額教師如欲申請市內介聘或學校及幼
  兒園再提報超額教師時,超額教師原服務學校或幼兒園之積分得以採
  計。
六、超額教師之積分由學校或幼兒園人事室會同教務處審理,提交教評會
  確認審查積分無誤,校長或園長核定超額教師名單後,應隨即通知該
  名教師。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