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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各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
)妥適規劃學生在校作息時間,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訂定
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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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校學生到校時間以不早於七時二十分為原則;學校作息自七時四十
五分開始,十六時三十分以前放學為原則;國民中學如辦理課業輔導
,放學時間不得超過十七時三十分。
學習節數為半日時,放學時間以不超過十二時五十分為原則。
學生上放學時間得考量學區交通狀況與社區特性作適當調整,並應兼
顧學生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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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顧及學生學習權利與生活適應性,各校排課時應確實依下列課程安
排注意事項辦理:
(一)各校學生作息時間安排,應考量親師互動、生活教育及身體健康
適能之重要性,每日正式課程以前以安排晨光活動、導師時間、
學校集會、體育活動及其他教育活動等為原則。
(二)學習節數每節上課時間,國民中學為四十五分鐘,國民小學為四
十分鐘,各校得視課程實施及學生學習進度之需求,在學習總節
數不變之原則下,彈性調整每節上課時間,以利統整與協同教學
之實施,並依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每學期學校行事曆編
排上課週次。
(三)每節下課時間至少十分鐘,並得彈性調整上午、下午或擇一時段
課間活動時間為十五分鐘至三十分鐘。
(四)午餐及午休時間,不得少於七十分鐘,且不得安排課程。
(五)每日安排學習節數以七節課為原則(上午四節,下午三節)。
(六)國民小學週三下午以不排課為原則,國民小學低年級(一、二年
級)每週至少安排一日全日課程。
(七)各校應依課程綱要之規定,安排各學習領域及彈性學習節數,其
他非學習節數之活動,不列入學習總節數內,由各校依本原則自
行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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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校遇特殊情事,須調整學生在校時間時,得在規定時間範圍內自行
變更,不得影響學生上課總節數,且須與相關學生家長充分溝通說明
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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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校依本原則所訂定之相關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審
核通過後,納入學校課程計畫,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本局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