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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0: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優秀體育選手出國經費補助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040261625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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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市優秀體育選手增進國際比賽
  經驗並提升本市運動水準,特訂定本要點補助相關出國經費。
二、本要點所稱國際比賽,係指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世界
  運動會、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定國際運動競賽、國際單項運動總會或亞
  洲單項運動組織聯合會主辦之錦標賽、經全國單項運動協會遴薦至少
  有不同五個國家或地區參賽之競賽或分級分齡競賽。
三、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仍在籍)並就讀本市各公私立中小學優秀體
    育學生,由所屬學校向教育局提出申請。
  (二)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仍在籍)之大專院校以上及社會人士之優秀
    體育選手,由本市體育會單項委員會向體育局提出申請。
四、符合前項規定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一)代表本市參加最近一屆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獲前三名之團體
    或個人。
  (二)代表本市參加最近二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教育部主辦之運動
    聯賽總決賽前三名,且其獲獎組別實際應有國內五縣市六隊以上
    參賽。
  (三)代表本市參加最近二年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備之全國性正式錦標賽
    獲第一名團體或個人,且其獲獎組別實際應有國內五縣市六隊以
    上參賽。
五、補助基準如附表。
  申請補助之體育團體,補助運動員(隊員)人數不得超過大會競賽規
  程所定報名人數;補助職員人數以具申請資格之運動員人數為基準,
  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運動員為十五人以下者,一至三名運動員補助職員一人,四至六
    名運動員補助職員二人,以此類推;運動員為十六人以上者,每
    五名運動員得增加補助職員一人。
  (二)本府補助之體育團隊出國比賽時,其隊職員名額內,得報請本府
    教育局或體育局指派一名督導人員隨行,但不予經費補助。
  持有本府社會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之清寒體育選手,
  不受補助總額限制,補助往返團費全額。但補助人數不得超過運動員
  總數之十分之一,且最多二名。
六、每人每年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但參加同一國際賽事而賽事有晉級者
  ,不在此限,並應於申請期限前函報本府教育局或體育局提出申請。
七、符合申請資格者,於出國前三十日檢附下列資料函報本府教育局或體
  育局提出申請:
  (一)出國計畫(含人員名冊、行程表及預期效益等)。
  (二)主辦單位之賽事邀請函或教育部核准出國公文影本。
  (三)經費預算表(依據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編列;含經費來源)。
  (四)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獎狀或成績證明影本(含秩序冊)。
  (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八、經本府核准補助經費者,應於返國後一個月內,依核定金額檢附下列
  資料辦理經費核撥:
  (一)申請單位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1、本市市立學校:核定補助公文影本、統一收據、出國報告書。
    2、本市國立及私立學校:核定補助公文影本、統一收據、出國報
     告書、支出憑證簿、原始單據。
  (二)申請單位為本市體育會項下之單項委員會:核定補助公文影本、
    領據、出國報告書、支出憑證簿、原始單據、跨行通匯資料表及
    帳戶影本。
  經費執行完畢二週內應檢附收支結算表函報本府教育局或體育局辦理
  結算,如有結餘款應一併繳回。
九、經費來源: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及體育局年度編列相關預算
  支應,並以當年度預算額度為限,必要時得酌減或停止辦理。
十、經核准補助經費者,應於規定期限出國並於返國後一個月內提出書面
  成果報告。因故未能出國者,其補助款應予繳回。
  經本府核准出國補助經費之團體或個人,如有虛報、浮報或於競賽期
  間,發生有辱團體、個人之不名譽情事或違背運動精神之情事經查屬
  實者,除依有關規定處理,並應繳回補助款外,該人員二年內不得申
  請本要點之補助。
十一、如有性質特殊之申請案,本府得視情形專案考量。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