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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市立各級學校經濟弱勢學生,以
保障其能安心就學,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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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市所屬各級學校學生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一)本府社會局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學生或中低收入戶學生。
(二)家庭突遭重大變故之學生,經導師實訪認定家庭經濟困難。
(三)家境清寒學生,經導師實訪認定家庭經濟困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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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基準如下:
(一)上課日期間依各校午餐收費(含基本費及燃料費)金額足額補助
。
(二)學生參加課業輔導或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所辦各項活動,且學校
該日有提供午餐者,得依前款規定予以核實補助。
(三)寒暑假在家期間午餐,依規定放假日數(包含國定假日、春節年
假及例假日),每日補助新臺幣五十元。
(四)上課日期間早餐,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三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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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補助對象之學生,應由家長或監護人於開學後十日內提出申請,
並由導師提交學校審查委員會審核,學校審查委員會保留最終審核權
利。(申請表如附表 1 )
以第二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資格申請者,由導師實際進行家庭訪問
並瞭解實情後於申請表之導師實訪簽註說明欄載明現況,提交學校審
查會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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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應優先運用校內相關經費或捐款收入支應本要點之補助,不足支
應時,得向本府申請補助。
學校應成立審查委員會,審查受補助學生資格;委員包括校長、主任
、早餐業務承辦人員、午餐執行秘書、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由校長
擔任召集人,並召開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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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校應依補助對象分別編造印領清冊,印領清冊原始憑證由學校自行
妥善保管備查。(清冊格式如附表二及附表三)
學校提報本府辦理時間為第一學期每年十月一日前,第二學期為每年
三月十五日前,寒暑假期間之補助,應於放假前十日送達本府,逾期
未提出申請而損及學生權益者,由校方自行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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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之補助由學校代為辦理繳款手續,不得以現金方式發放,並依
會計及審計相關規定辦理核銷,必要時本府得進行查核。
受補助學生有不符第二條規定,或已接受其他民間團體、政府機關等
午餐費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學校應繳回本要點之補助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