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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1: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教育班設置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40311406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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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申請設置
  資賦優異教育班(以下簡稱資優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公立國民中、小學。
三、國民小學學校自三年級起,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自一年級起得申
  請設置資優班,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學校: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或特殊教育方案
    辦理。
  (二)高級中等學校: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班或巡迴輔導
    班辦理。
  資優班辦理類別如下:
  (一)一般智能資賦優異。
  (二)學術性向資賦優異。
  (三)藝術才能資賦優異。
  (四)創造能力資賦優異。
  (五)領導能力資賦優異。
  (六)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
四、資優班設班原則如下:
  (一)資優班入班學生應通過各類資優學生鑑定。
  (二)國民小學資優班每班置教師二人,國民中學資優班每班置教師三
    人。
  (三)學校申請設置資優資源班以校內該類資賦優異學生最低不得少於
    十八人為原則。但本府就各行政區域學校均衡發展及教育資源分
    配進行整體評估後,有特殊需求時,不在此限。
  (四)受核定設置資優資源班學校每班學生人數以不超過三十人為原則
    。招收情形不佳之類型,本府得視實際情形予以裁減班級數。
五、資優班設置之審查流程如下及附圖:
  (一)各校應依學校條件、特色及資源,選定資優類別提出開班計畫。
  (二)由本府邀集專家學者及行政人員等組成審查小組審查。
  (三)審查小組實地訪視審查,並由申請新設資優班之學校簡報及簡介
    設班條件。
  (四)審查小組訪視後召開審查會議,評估本市資優學生就學需求(各
    類型資優生人口數)、地區資源平衡等因素核定設班學校。
六、資優班設置之審查原則如下:
  (一)具明確設班規劃、經營理念及願景。
  (二)具有該教育階段資賦優異類合格證書者、已修畢資優教育學分達
    三學分或資優教育研習時數五十四小時以上師資,及具有各該類
    科對教學有深入研究及特殊表現之優良師資、專長合格教師。  
  (三)規劃完善之資優教育課程。
  (四)提供多元適性之輔導措施。
  (五)具有可提供教學之適當空間、設備。
  (六)有效運用各項經費及資源。
  (七)辦學優異事蹟及歷年比賽優異成果。
  (八)資優班之設置應落實區域均衡,促進多元發展。
七、本府對於資優班辦理成效,得併同本市特殊教育評鑑辦理,對於辦理
  不佳者得視情形予以持續追蹤輔導,並配合進行教師人力調整、控管
  教師員額、輔導轉型或裁撤班級等措施;辦理良好者得依相關規定給
  予學校有功人員敘獎或相關經費補助。
  資優班之運作情形,本府得不定期派員進行訪視督導。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