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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1: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中字第1050100060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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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及促進本市國民中小學教育正常
  發展,提升教育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應依下列規定實施正常教學:
  (一)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與相關規定落實
    常態編班。
  (二)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擬定學校課程計畫並報本府備查
    ,且不得任意刪減課程。
  (三)依教師之領域專長安排課程教學及活動,並精算校內各領域專長
    師資人數,以確實管控。
  (四)對於未具授課領域專長之配課教師,應優先推薦其參與該科目進
    修,並協助其取得第二專長證照。
  (五)積極掌握教學及活動現況,定期檢核教室日誌,並進行教學視導
    ,督導教師確實依課表授課。
  (六)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國民中學及其主管機
    關辦理升學或國中教育會考模擬考試處理原則規定辦理學生評量
    ,若參考其他資料命題,應進行轉化,不宜原文照錄。
  (七)課間及中午休息時間不得考試。學生成績評量結果及紀錄應保密
    ,不得公布任何成績排名。
  (八)課程教學應採用教育部審定、學校各領域教學研究會核定或教師
    自行研發之教材,不得要求學生購買參考書或測驗卷,且不得以
    參考書為教材。
  (九)督導並協助教師於課堂中採多元智慧理論融入教學之模式,掌握
    全班不同程度學生之學習效果,激發學生潛能,以提升學生學習
    效能及達成因材施教之目標。
  (十)落實各領域教學功能,結合生涯發展教育,協助規劃辦理學生自
    我認識及職業試探等生涯探索活動,依學生能力、性向及興趣等
    提供適性輔導;並得視國中九年級學生之個別差異、學習興趣及
    需要,依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規定提供技藝課程,由學生
    自由參加及選習。
  (十一)積極開辦各類社團活動,提供學生多元學習經驗,並訂定相關
     規定。社團活動之經費管理及支用應遵守會計相關規定,並不
     得以營利方式辦理各類才藝班。
  (十二)國中於正式課程時間外或寒暑假等課外時段,得辦理課後輔導
     及學藝活動,國中九年級得辦理留校自習,其辦理應依國民中
     學課後輔導及留校自習實施原則及相關規定。
  (十三)確實督導專任教師不得於校內從事不當補習、於校外補習班兼
     課或私自邀集學生實施收費教學。
  (十四)鼓勵教師在職進修,從事改進課程教材及教法之研究,精進教
     學能力,提升學生學習效果。
三、本府教育局為輔導學校實施正常教學,得對學校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日
  常教學視導,並將教學正常化列為重點視導項目。
四、學校校長、行政人員與教師實施、推動教學正常化之表現及成效良好
  者,得予從優敘獎;其表現或成效不佳,經輔導仍未改進者,予以懲
  處。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