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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客家事
務與客家文化傳承,強化客家族群參與及溝通機制,特設桃園市政府
客家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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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客家政策發言平台,蒐集並了解意見。
(二)研析客家議題並提出政策及建議。
(三)本市客家文化活動規劃、執行及資源調查等諮詢事項。
(四)其他與本市客家事務有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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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三十一人至二百五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客家事務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
就具客家文化專長且關心桃園客家議題之人員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中,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
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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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得以分組(區)召開小組會議方式為之。
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
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
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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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之委員不能
出席時,得委託代理人出席;其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
言及表決。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會議召開三日前通知本
會完成請假程序。任期內無正當理由或未完成請假程序缺席會議達二
次以上者,本府得予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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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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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個別委員、委託有關機關、學術機構或專
家學者先行調查研究;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專家
學者、民間團體代表或社會人士列席說明或提供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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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自行迴
避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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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會議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函請各權責機關參採。
本會對外行文,應以本府名義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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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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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客家事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