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標準依桃園市污水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下列物質禁止排入公共污水下水道:
一、汽油、苯、揮發油、溶劑、燃料油或其他足以引發燃燒或爆炸之物質
。
二、尺寸大於一公分未完全磨碎之廚餘或廢棄物。
三、瀝青、動物屍體、砂、灰、泥、稻草、鋸屑、金屬、玻璃、羽毛、破
布、塑膠製品、廢料、焦油、木材、毛髮、紙製品等固體物、膠狀物
或其他足以影響下水道水流或處理設備之物質。
四、有毒物質或放射性物質。 |
第 3 條 |
公共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污水水質項目及限值如附表。 |
第 4 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