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9: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森林法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第一項事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農林字第1040061531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農業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桃園市政府為處理違反森林法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
    以下稱本規定)事件,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規定者,依違規行為造成林地損害之面積(以下簡稱違規面積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裁罰基準如附表。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