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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0: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桃市觀民字第1100010486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區政類/觀音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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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觀音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運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
    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提升觀音區(以下簡稱本區)學子教育
    水準,減輕父母負擔,並照顧優異學子充分就學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
二、補助對象資格及條件如下:
    (一)申請學生應於申請當年度前年九月一日以前已設籍於本區。但戶
        籍寄居者不予補助。
    (二)就讀依法設立之高級中等學校(含夜間部)、專科、大學、研究
        所以上日間部學生。但已領取政府機關子女教育補助費用者、公
        費生、空大(專)、軍警學校、國外及大陸地區學校、各種在職
        專班、假日班、建教班、進修推廣班等學校之學生及各校延畢生
        均不予補助。
三、獎助學金核發金額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含夜間部)及五專前三年學生每名每學年補助新
        臺幣二千元。
    (二)專科學校(五專後二年、二專)、二技、四技及大學暨獨立學院
        學生每名每學年獎助新臺幣六千元。
    (三)研究所(碩士、博士)班學生,每名每學年獎助新臺幣一萬元,
        但以獎助前二年且未滿三十歲者為限。
    前(一)至(二)款獎助學金補助年限以修業年限為主,如有轉學、
    雙修學位或休學後復學之情形時,該補助應一併列入補助年限之計算
    。
四、申請人應於本所公布申請期限內檢齊下列文件申請之,逾期則不予獎
    助:
    (一)在學證明書或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學生證正本及影印本(正本
        查驗後退還)或當學期學費繳費證明。
    (二)戶籍資料:最近三個月內載有記事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正本及
        影印本(正本查驗後退還)。
    (三)申請書(格式由本所另訂之)。
    (四)學生(及受委託人)印章。
    (五)學生本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經審核准予獎助者,採郵局轉帳方式入帳,但有特殊情形經本所同意
    者,得入法定代理人之郵局帳戶。
五、有下列情事者之一,不予獎助;已發給者,應予撤銷並追繳之;涉及
    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
    (四)重複申請。
六、申請人應自行檢視撥入之金額是否正確,如有錯誤應於當年度十二月
    二十日前提出申復,逾期則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