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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2: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桃交運字第1060007921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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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桃園市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規定第三點規定訂定之。
二、本市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都市計畫與非都市土地於基地開發許可及土地變更階段之交通影
    響評估報告書。
  (二)審議都市設計及建築執照申請案之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
  (三)本市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決議事項。
  (四)桃園市政府認為之必要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以下簡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專家學者及本府所屬人員
    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任一性別委員之比例應占委員全體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本小組下設工作小組,承召集人之命,負責相關工作之推動與協調。
  前項工作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運輸規劃科科長兼任;置組員
  若干人,由本局相關人員兼任之。
五、本小組依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開會並擔任主
  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學者專家委員應親自出席,其餘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相關業
  務主管或人員代表出席。
六、本小組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審議小組所需之經費,由本府交通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