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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4: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志工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桃市藝設推字第1060000371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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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凝聚文化志工服
    務共識,整合志工人力資源,以利提高服務品質,積極推展文化事務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志工,係指通過本中心正式任用,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
  具服務熱忱及奉獻精神,對文化相關事務或活動有興趣,願意遵守本
  要點,協助推動文化事務者。
三、志工遴用程序如下:
  (一)召募:本中心除配合文化局辦理公開召募活動外,亦得自行視
     需要不定期公開召募志工。
  (二)甄選:經報名登記、資料審核並面試合格者。
  (三)訓練:經甄選後,應接受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訓練期間中途
     缺席者不予遴用。
  (四)授證:經甄選、訓練及實習且經審核合格者,頒發志工服務證
     、證書正式遴用,並核予志願服務紀錄冊。
  (五)遴用期:志工遴用期為一年,期滿得續任並辦理團隊意外保險
     。
四、本中心志工隊組織、幹部任期及職責:
  (一)為促進及提昇志願服務績效,得依服務項目、場地、區域及服
     務人力等因素,將所屬志工組成志願服務分隊。
   1、第一分隊:桃園展演中心、桃園光影文化館。
   2、第二分隊:中壢藝術館。
  (二)本中心志工隊置隊長一名,綜理隊務;置分隊長二名,綜理分
     隊事務,並依序為隊長之職務代理人;視需要於隊內置主要幹
     部若干位,其他人等皆為隊員。
  (三)為發揮分工合作之組織功能,置主要幹部群,名稱與職掌如下
     :
   1、隊長一人:承本中心交付任務,綜理隊務,協調各分隊運作事
     宜,並協調溝通志工隊與本中心間各項事務。
   2、分隊長二人:承隊長交付任務,綜理分隊事務。各分隊可因業
     務需要分組,俾便志工聯繫及相互支援。
   3、行政組組長二人:分置於桃園展演中心與中壢藝術館(以下簡
     稱兩分隊),統籌辦理各分隊之隊員甄選、研習、敘獎、文書
     、活動、財務等各項行政事務。
   4、展演廳組組長一人:置於桃園展演中心,負責統籌展演廳各小
     組志工相關事宜、工作及排班協調,並協助展演廳活動之前臺
     服務及其他活動之支援工作。
   5、展場組組長一人:置於桃園展演中心,負責統籌展場各小組志
     工相關事宜、工作及排班協調,並協助展覽場相關服務及其他
     相關活動等支援工作。
   6、音樂廳組組長一人:置於中壢藝術館,負責統籌音樂廳、演講
     廳各小組志工相關事宜、工作及排班協調,並協助音樂廳活動
     之前臺服務及其他活動之支援工作。
   7、展覽室組組長一人:置於中壢藝術館,負責統籌展覽室各小組
     志工相關事宜、工作及排班協調,並協助展覽場相關服務及其
     他相關活動等支援工作。
   8、光影文化館組長一人:置於桃園光影文化館,負責統籌演藝廳
     及展覽室各小組志工相關事宜、工作及排班協調,並協助演藝
     廳活動之前臺服務或展覽室相關服務,及其他相關活動等支援
     工作。
  (四)隊長、分隊長分別由全體隊員、分隊員推選,擔任本中心志工
     且擔任幹部一年以上者,即具備候選資格。任期一年,連選得
     連任一次。隊長任期內請辭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依序由分
     隊長代理至任期屆滿;若隊長及分隊長同時出缺時,由隊員重
     新推選。
  (五)行政組組長由分隊長指派,行政組組長得逕行指定配合之組員
     若干人,組成志工行政辦公室,協助辦理志工行政業務。
  (六)其他各組組長由組員推選,任期一年,得連任一次;組長得指
     派各小組長,並於每年下半年隊員大會選舉次年主要幹部。
  (七)志工隊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七月十五日前繳交志願服務統計
     報表;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繳交上一年服務成果表。
五、本中心指派督導人員二名分駐兩分隊,督辦志工隊相關事宜。
六、志工服勤規定:
  (一)不遲到早退,無法出勤時,應先請假並安排代理人。
  (二)應穿著制服及佩戴志工證,以利民眾辨識。
  (三)應充分瞭解自身工作內容,並確實遵守服勤注意事項。
  (四)妥善保管本中心資源,並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五)民眾詢問問題時應耐心傾聽,瞭解民眾需求,以正確引導或服
     務。
  (六)服勤時段經確定後,非經志工幹部同意不得調動。
  (七)依實際服勤時間簽到及簽退,如有發現不實者,除服務時數依
     實際服勤時間計算外,將列為年度志工考核之依據。
  (八)志工年度服勤時數除特殊情形外每年至少應有108小時。
七、志工請假規定:
  (一)依志工所能服勤時間排定輪值後,因故無法出勤,應事先通知
     志工隊幹部,並協調調班、安排代理人。
  (二)志工因緊急狀況未能事先辦妥請假手續,應儘速通知志工隊幹
     部,否則以缺勤論。
  (三)志工因特殊事故需暫停服務者,得申請暫停服務,期間以三個
     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四)遵守「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志工隊組織規約」請假規
     定。
八、志工隊會議:
  (一)幹部會議:由分隊長召集主持,各分隊幹部參加,每兩個月至
     少召開一次,討論隊務及協調各組業務。
  (二)例會:由分隊長召集主持,各分隊隊員參加,每半年至少召開
     一次,討論各組工作報告、宣導志工應配合事宜、教育訓練及
     心得分享。
  (三)大會:由隊長召集主持,全體隊員參加,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辦理全體隊員教育訓練、志工隊年度幹部選舉、檢視志工隊年
     度工作績效、及擬定年度工作計畫服務心得與建議。
  (四)臨時會議:依隊務情形需要或經三分之一隊員連署,由隊長、
     分隊長召開。
九、志工之獎勵:除依中央主管機關及桃園市政府獎勵相關規定辦理外,
  志工年度服勤總時數達108小時且出勤率85%以上,或有特殊貢
  獻事蹟者,本中心得辦理獎勵。
十、志工之輔導:
  (一)設置專人負責督導業務之推展,若志工有任何問題或困難,可
     洽專責人員討論或尋求協助。
  (二)志工或志工隊可透過本中心,請相關主管機關進行輔導。
十一、志工之考核:
   (一)本中心志工隊應配合志願服務相關主管機關之考核。
   (二)由本中心相關人員、志工幹部每半年度進行綜合考核,志工
      考核實施辦法明定於「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志工隊
      組織規約」。
十二、志工之解任:
   有下列情事之一,經各分隊之志工幹部會議決議通過並報本中心備
   查後,得予解任,並收回志願服務證:
   (一)志工因故無法繼續服勤或無特殊原因連續請假超過三個月且
      已延長一次者。
   (二)利用志工名義進行推銷、營利、傳教或其他不當行為者。
   (三)志願服務證有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者。
   (四)違反或未遵守志願服務法第十五條規定者。
   (五)服務不佳,經民眾反映查明屬實者。
   (六)年度服勤未達館方所訂時數或考核成績達解任標準。
十三、本中心志工隊之「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志工隊章程」、「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志工隊組織規約」、「桃園市政府藝
   文設施管理中心志工隊工作內容及職責」等條文內容均應依本要點
   規定,重新完成修訂並提報本中心核定後實施。
十四、經費來源:由本中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經費收支由本中心統籌辦
   理。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