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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5: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所屬衛生所工作人員服裝儀容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1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桃衛企字第1070019118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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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升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所屬衛生所(以下簡稱各衛生所)為民服務
  品質,維護工作人員服裝儀容之整體性,以建立專業形象,特訂定本
  注意事項。
二、服裝:各衛生所工作人員服裝儀容應端莊整潔,短褲(裙)長度不宜
    超過膝蓋中心點上 5  公分,並依下列業務性質穿著制式服裝:
    (一)執行醫療業務期間:醫師、藥師、醫檢師及放射師穿著白袍,護
        理人員穿著護士服(褲、裙)裝或衛生所工作背心。
    (二)執行公衛業務或家訪期間:除顧慮涉及個案隱私等情形,工作人
        (員)均著衛生所工作背心。
 
三、鞋款:不得穿拖鞋或涼鞋。
四、頭髮:不得披頭散髮或怪異髮型,執行醫療業務時,髮長超過肩膀請
  盤起或利用髮夾(圈)予以固定,保持清潔工作界面,亦可避免不慎
  被拉扯。
五、指甲:執行醫療業務時,指甲不宜過長,勿塗擦深色指甲油或指甲彩
  繪(包括貼假指甲),以免抓傷病人或藏污納垢形成感染源。
六、證件:各衛生所工作人員執行業務時,除佩戴衛生所識別證,另依醫
  療法施行細則第47條之規定,醫事人員執業時,應佩戴身分識別證明
  (即執業執照)。
七、各衛生所主管應督促所屬工作人員確實依本注意事項執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