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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9: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綠色採購績效評核獎懲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環永字第1060029888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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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二、本要點受評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一級機關及本府所
  屬區公所;採購執行機關為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及區公所。
三、採購執行機關辦理綠色採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
    (二)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二十二條。
四、績效評核:
    (一)績效評核採年終考核方式,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於每年三月底前,完成績效評核作業。
    (二)採購執行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綠色
    生活資訊網」完成前一年度申報作業。
    (三)評核權重與計分方式: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年度機關綠色
    採購績效評核作業評分方法辦理,由環保局函知受評機關;評核
    項目包含下列項目:
        1.指定項目綠色採購達成度。
        2.總綠色採購比率達成度。
        3.總分加減分部分。
    (四)成績等第:
        1.優等:績效評核成績達九十五分以上,且指定項目綠色採購比
     率達年度目標值者。
        2.甲等:績效評核成績為九十分以上未達九十五分,且指定項目
     綠色採購比率達年度目標值者。
        3.乙等:績效評核成績未達九十分者。
五、受評機關業務承辦主管及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獎懲:
    (一)獎勵基準:績效評核為優等者,記嘉獎二次。
    (二)懲處基準:指定項目綠色採購比率未達年度目標值或績效評核為
    乙等者,列入平時考核或年終考績參考。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