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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0: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績優選手及教練獎勵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原教字第1110308678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原住民族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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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代表本市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
    會績優選手及教練,並推廣原住民族優良運動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金核發對象為代表本市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成績優良,且未
    獲其他機關同類或同性質獎勵金之選手及教練。
三、獎勵金之核發,以該年度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頒給之獎狀或成績證明
    為依據。
四、選手獎勵規定如下:
    (一)參加個人競賽項目獲得前三名者,其核發基準如下:
         1、第一名:新臺幣十五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四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二萬元。
    (二)參加團體競賽獲得前三名者,每人核發基準如下:
         1、第一名:新臺幣八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二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一萬元。
五、教練獎勵規定如下:
    (一)教練資格:依競賽規程規定並實際指導選手獲得前三名之指導教
        練。
    (二)核發原則:不分競賽種類及項目,依其指導選手得獎名次核發,
        指導多位選手皆獲得名次者,得分別核發各名次之獎勵金。
    (三)核發基準:
         1、第一名:新臺幣一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六千元。
         3、第三名:新臺幣三千元。
    競賽項目為多位教練實際指導,依其指導選手得獎所定金額分別核發
    。
    教練與選手同一身分時,其獎勵擇金額高者核發。
    教練如為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者,其獎金
    之發給,應依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核發。
六、選手刷新紀錄獎勵金,以個人單項成績(當年度大會成績證明)核算
    ,刷新全國紀錄者,核發新臺幣二萬元,刷新大會紀錄者,核發新臺
    幣一萬元;同時刷新全國紀錄與大會紀錄者,擇金額高者核發。
七、選手蟬聯二屆獲得第一名者,加發獎勵金新臺幣二萬元。
    前項所稱蟬聯,指前後年度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之同一競賽項目,第
    一名均由同一人獲得。
八、符合本要點獎勵金核發規定者,應於競賽結束後一個月內,填具申請
    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由各得獎之選手或教練單獨具領
    ;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為放棄申請:
    (一)選手獎勵金:
         1、獎狀或主辦單位核發之成績證明影本。
         2、匯款帳號存摺封面影本。
    (二)教練獎勵金: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匯款帳號存摺封面影本。
         3、當年度比賽大會秩序冊。
    (三)選手刷新紀錄獎勵金:
         1、獎狀或主辦單位核發之成績證明影本。
         2、匯款帳號存摺封面影本。
    (四)選手蟬聯二屆獎勵金:
         1、前一年度獎狀或主辦單位核發之成績證明影本。
         2、匯款帳號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申請文件如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
    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九、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當方法申領獎勵金者,本府得廢止或撤銷原處
    分,並追繳已受領之款項。
    前項核發獎勵金之廢止或撤銷處分,應作成處分書並載明或敘明其事
    項。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