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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8: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犬貓收容及處理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60078136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農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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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桃園市動物
保護自治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政府設置或委託之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之場所(以下簡稱收容所)
,對下列對象,按隻收取所提供犬貓收容及處理服務之費用:
一、不繼續飼養,將犬貓送交收容所收容之飼主。
二、認領收容於收容所犬貓之飼主。
第 3 條
收容所得向前條第一款對象,收取下列費用:
一、收容及處理費用。
二、運送費用。
三、麻醉費用。
四、狂犬病預防注射費用。
收容所得向前條第二款對象,收取下列費用:
一、飼料及場所管理費用。
二、狂犬病預防注射費用。
三、晶片成本及植入費用。
四、寵物登記費用。
前二項所列各類費用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4 條
飼主於收容所認養之犬貓,如不繼續飼養,自認養日起三十日內送回收容
所者,得不予收費。
第 5 條
依本標準規定繳費後,除有溢繳或誤繳之情事,得依規費法第十八條規定
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