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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8: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各區里基層工作經費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民區字第1120310967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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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里基層工作經費(以下簡稱本經
    費)之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市各區公所。
三、本經費實施項目如下:
    (一)里環境清潔。
    (二)路燈照明。
    (三)溝渠疏通。
    (四)里守望相助。
    (五)災害防救。
    (六)里公務設備。
    (七)其他。
四、本經費以里為單位,於里區域內實施,由里長自行勘查或鄰長、里幹
    事查報,並填寫查報表及動支經費申請表,報請區公所核定後實施。
    但實施經費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經區公所審酌實施項目有採購必
    要者,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查報得由里民向鄰長或里辦公處反映,經里長實地勘查,核屬前
    點實施項目工作範圍者,依前項程序辦理。
    里辦公處應將本經費每月執行情形於鄰長會議提出報告,張貼於里辦
    公處門首或公告欄公告周知,並報請區公所備查。
五、本經費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項實施項目,各區公所已辦理公務預算維護或維修者,各里辦
        公處不得再行辦理。但實施項目本府各機關相關公務預算已執行
        完畢或報本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公有財產購置,應由區公所參照當年度桃園市各機關預算共同性
        費用編列基準統一規定採購配置,並由區公所辦理財產(物品)
    登記入帳管理,且列入里辦公處財產(物品)移交清冊。
    (三)財產(物品)管理由區公所依桃園市市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手冊
    之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經費由各區公所每年度以每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編列預算支應。但
    復興區由本府編列預算補助二分之一財源。
    前項預算由各區公所調查里辦公處需求並分類後,參考轄區特性編列
    經常門及資本門經費。
    各區公所應在法定預算額度內核實分配預算執行,且轄內各里經費執
    行不得逾年度預算。但就經費用罄仍有資本門建設需求之里別,各區
    公所得於年度終了前二個月,每里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函報本府核
    准後支應。
    本經費年度終了未使用部分,除經本府核准保留外,應即停止支用,
    並列作決算賸餘處理。但復興區公所於每年度結束後應將補助款之結
    餘數繳回本府公庫。
    各採購案除經核准保留外,應於年度內辦理完竣,並依規定程序辦理
    核銷作業。
    各區公所應依里辦公處每月報表彙總累計表及各季執行情形,於每年
    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當月之十五日前報本府備查。
七、各區公所應隨時派員實地查核轄內各里基層工作經費執行之情形,本
    府民政局得不定期至區公所查核,發現有未依規定執行或發生弊端之
    情事,除追繳支出經費外,並依法追究失職人員責任。
八、本經費實施細項、執行注意事項及各項表格由本府另定之。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