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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0: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二○一七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使用遙控無人機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交運字第1060170082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交通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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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二○一七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以下簡稱世大運)比賽期間(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二日至一百零六年九月二日)於本市轄
  內比賽場館使用遙控無人機相關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
  (一)遙控無人機:指自遙控設備以信號鏈路進行飛航控制之無人航空
    器。
  (二)比賽場館:如附件一所示之比賽場地。
  (三)操作期間:指遙控無人機自為飛航目的準備移動時起,至飛航結
    束且推進系統關閉時止。
三、除公務機關或媒體為轉播世大運比賽或其他公益需要,經桃園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許可得於比賽場館之指定操作區域內使用遙控無人
  機外,其餘人員不得攜帶遙控無人機進入比賽場館。
  未經許可操作遙控無人機進入比賽場館者,本府得採取必要之處置。
四、申請於比賽場館使用遙控無人機者,應於使用日之十五日前填具申請
  書(如附件二),並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以親送、掛號郵寄或傳
  真方式向二0一七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執行委員會媒體與公關處(以
  下簡稱媒體公關處)提出申請,並由媒體公關處轉送本府辦理。但遇
  突發意外事件或為緊急搜救時,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日之認定,以媒體公關處收受申請書之日期為準。
五、經本府許可使用之遙控無人機,其飛航時間為每日上午七時至下午九
  時。但因公務或緊急搜救者,不在此限。
  遙控無人機操作人應於當日第一次使用遙控無人機一小時前至媒體公
  關處指定之報到處報到。
  操作人辦妥前項報到程序後,應由媒體公關處發給辨識背心、發報設
  備及辨識標籤,並引導操作人至指定之操作區域內,每趟起飛前應經
  媒體公關處同意後,始得操作遙控無人機,遙控無人機降落後亦應通
  報媒體公關處。
  操作人應於操作期間全程穿戴媒體公關處發給之辨識背心,遙控無人
  機應全程附掛發報設備及辨識標籤。
  操作人於當日最後一次使用遙控無人機後,應將辨識背心、發報設備
  及辨識標籤繳回媒體公關處。
  媒體公關處全程觀測遙控無人機使用情形,並得依情況,隨時要求操
  作人停止使用遙控無人機,操作人不得拒絕。
六、申請人及其操作人使用遙控無人機時,除應遵守下列事項外,並應自
  行負擔使用安全、風險管理及其他法律責任:
  (一)應防止遙控無人機與民眾、建築物或障礙物接近或碰撞。
  (二)不得以遙控無人機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
  (三)不得於遙控無人機上裝載危險物品。
  (四)不得影響或干擾賽事進行。
七、違反第五點及前點規定者,除媒體公關處得命其立即停止使用遙控無
  人機外,本府並得廢止其使用許可。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