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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0: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桃園市政府民政局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7 月 2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桃民秘字第1080020632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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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
  )辦理有關採購相關事宜及確保採購效能與品質,特成立採購審查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綜理審查事宜,由機關首長
  或其指派之一級主管以上人員兼任;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辦理
  審查事宜;其餘委員由本局各科具有採購證照及專長之人員派兼之。
  本小組委員有不得擔任委員之情形,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四條之一及第五條規定。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隨本職進退,遇缺額時,報請局長指派之。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列席協助審查,並得通知政風室及
  會計室列席,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
三、本小組任務為協助審查下列事項:
    (一)採購需求及經費。
    (二)招標方式。
    (三)決標原則。
    (四)採購策略。
    (五)招標文件。
    (六)爭議處理。
    (七)底價審查。
    (八)標價偏低情形檢討。
    (九)其他與採購有關之必要事項。
四、本小組得依個案或通案需要召開審查會。
五、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或召集人指定之委員代理主席。
  本小組開會時,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
六、委員出席會議,應公正辦理審查,並親自為之,不得代理。
七、本小組辦理審查,應由需求之業務單位提出需求,由秘書室負責通知
  委員開會、製作紀錄等行政作業。
  前項紀錄,應由全體出席及列席人員簽名,並應就會議內容絕對保密
  。
八、本小組委員、列席人員及工作人員,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採購評
  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四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或辭職;本局
  發現時,應令其迴避或予以解聘。
  本局於聘派委員或邀請專家學者列席人員時,應告知其就所審查之採
  購案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協助投標廠商;其任
  職之廠商亦同。
  本小組審查之採購案,應於招標文件規定本委員會委員、列席人員及
  工作人員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協助投標廠商;
  其任職之廠商亦同。
九、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局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交通費。
十、本局所屬各機關得參照本要點之規定,另訂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
  要點;未訂定者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