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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9: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監視錄影系統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桃客園字第1060006366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客家事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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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稱本局)為管理本局及所轄桃園市客家
  文化館(以下稱客文館)內監視錄影系統,充分發揮其效能及維護局
  內及客文館園區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監視錄影系統管理機關為本局園區經營科(以下稱園經科),負
  責本局及客文館監視系統之建置、定期維護、汰舊更新與使用管理,
  其中包括攝錄資料之建檔、調閱與複製。本要點所稱監視錄影系統,
  指本局為維護辦公場所及園區安全所設置之影像攝錄相關設備與系統
  。
三、本局監視錄影系統所需各項經費,由園經科編列預算支應。
四、本局影像攝錄資料備份期限,為其主機備份容量之上限。
五、本局影像攝錄資料應予保密,非依法定程序,不得處理及利用。對於
  各申請調閱或複製案件,園經科應以專卷建檔列管,以備查考。
六、影像攝錄資料之調閱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局內調閱:本局各單位填具「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監視器攝
     錄資料調閱(複製)申請表」(以下稱申請表),向園經科提
     出申請,經核准後將由本局警衛室保全人員會同調閱。
  (二)局外調閱:申請人檢附警政單位報案三聯單並填具申請表,經
     核准後由本局警衛室保全人員會同調閱。
七、影像攝錄資料之複製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局內複製:本局各單位填具申請表,向園經科提出申請,經核
     准後由本局警衛室保全人員會同複製、簽收。
  (二)局外複製:申請人檢附警政單位報案三聯單並填具申請表,經
     核准後由本局警衛室保全人員會同複製、簽收。
八、本局監視錄影系統之管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或情況特殊經專案簽
  准外,均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