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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5: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市政大樓員工休閒場地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8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秘行字第1060193075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秘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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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市政大樓休閒場地使用管理
  ,建立使用秩序及維護建物設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管理機關為本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
三、本要點所稱場地,指以下地點:
    (一)市政大樓五樓羽球場。
    (二)市政大樓地下二樓文康休閒中心。
四、本場地開放使用時段如下:
    (一)市政大樓五樓羽球場:
        星期一至星期五之十七時至二十一時。
    (二)市政大樓地下二樓文康休閒中心:
        星期一至星期五之十二時至十三時及十七時至二十一時。
    暫停開放使用由秘書處另行公告。
    非開放時段,須向秘書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方能使用。
    秘書處得斟酌使用狀況分配場地使用時段。
五、申請使用場地之方式如下:
    (一)短期使用:由本府員工個人、機關或本府員工社團於使用日前十
    五日填具申請向秘書處提出申請;格式如附件一。
    (二)長期使用:本府各機關或本府員工社團依附件一向秘書處提出申
    請當年度固定使用時段,以每週不超過一個時段或合計六個小時
    為限。
    前項場地申請方式,晚間時段以每週開放三個時段供長期使用為限。
六、場地之使用,使用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使用場地設施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如有毀損應照價賠償。
    (二)禁止攜帶危險物品及動物入場。
    (三)個人財物應自負保管責任。
    (四)禁止吸菸、吐痰、嚼食檳榔或口香糖,並保持整潔。
    (五)場地使用完畢,請關閉使用場地所有電源。
    (六)其他經秘書處公告事項。
七、每次使用收取保證金新臺幣三百元至五百元(視使用時段數核定),
  應於使用時段前一日繳納。
八、場地使用前後現場勘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場地使用前,申請人應於上班時間會同秘書處現場勘查並簽認;
    格式如附件二。
    (二)場地使用後,申請人應於上班時間會同秘書處現場勘查並簽認;
    格式如附件三,並檢附收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三)活動結束後,申請人應立即將場地清潔並回復原狀,如有損壞,
    應即修復;未清潔或修復者,秘書處得逕行處理之,回復原狀費
    用自保證金扣除,不足數追繳之。
    (四)申請人未參與現場勘查,由秘書處逕行勘查確認,一切損壞由申
    請人概括承受。
九、違反本要點規定者,除依本要點規定處理外並記點一次,一年內累積
  記點達二次者,停止申請使用各場地半年。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