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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6: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新住民聯合服務中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8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綜字第1080299894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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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落實本市新住民照顧輔導及桃
    園市政府新住民事務會報(以下簡稱新住民會報)相關事務,特設置
    本府新住民聯合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研擬、規劃本市新住民施政計畫。
    (二)督導、整合本府各機關推展新住民業務及相關計畫。 
    (三)推動、管制、考核新住民會報決議事項及其他相關事務。
    (四)擔任本府與行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相關會議窗口。
    (五)整合本府申辦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及考核事項。
    (六)提供新住民歸化輔導、社會福利、教育學習、就業服務、衛生保
        健及法律諮詢等相關服務。
    (七)研議、協調、整合其他重大新住民事項及議題。
三、本中心置下列人員:
    (一)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
    (二)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
    (三)執行長一人,由本府參議以上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中
        心事務。
    (四)副執行長一人,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人員兼任,協助執行長
        處理,並督導工作人員辦理中心事務。
    (五)工作人員數人,辦理中心事務。
四、本中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並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