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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充實客家文物及藝術品等
典藏品,豐富所轄館舍館藏,以推廣客家文化,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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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典藏品包含客家文物或藝術品,客家文物係指與客家文化
相關之古文書籍、照片、器物、影片等;藝術品係指以客家元素為主
題或傑出客籍藝術家之雕塑、油畫、水墨、膠彩、書法篆刻、水彩、
版畫、綜合媒材、攝影、設計、工藝、陶藝、裝置藝術、新媒體藝術
、觀念藝術及其他各類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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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典藏品取得方式以國內外各界人士捐贈或購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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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贈取得之典藏品,應填具「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受贈典藏品狀況
書」(附件一)以專簽核准方式辦理典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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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典藏品購藏取得,原則於局內召開會議方式確認購藏品項,並依政府
採購法辦理採購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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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典藏品購藏範圍如下:
(一)在國內外藝術史上有特殊貢獻者或具有客家文化傳承之藝術家
作品。
(二)在客家文化上具有歷史意義之文物。
(三)以客家元素為主題之各類展覽及競賽之優秀作品。
(四)其他客家相關著作之手稿、圖像、創作用具等文物資料,必要
時得納入購藏範圍。
(五)其他經本局會議決議購藏之典藏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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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局為辦理典藏品典藏事宜,必要時得邀請客家藝術文化相關領域之
專家或學者召開會議,諮詢相關意見,並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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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如無法令規定者召開會
議決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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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經本局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