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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
,促進客家文化傳承及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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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依法立案並辦理有關客家事務之民間團體(以下簡稱團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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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範圍:以配合本府年度核定之出國計畫所需者優先補助,並考量
下列事項:
(一)辦理客家藝文展演活動及學術交流合作等活動。
(二)有關弘揚客家文化,促進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等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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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原則: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整,依申請案件擇優
補助,惟實際補助金額以核定金額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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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項目:
(一)至國外進行客家文化交流:補助項目為經濟機艙(國際線)、簽
證費及活動期間膳宿費(以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膳宿費
日支數額為上限)等。
(二)辦理客家文化相關活動:補助項目為活動業務費,如:文宣設計
印製費、講師鐘點費、場租費、布置費、舞台燈光音響設備費、
攝錄影製作費等,惟不含禮品(贈品、紀念品及文宣品等)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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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規定:
(一)每年度分二期申請,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本局得不予受理
,收件期間規定如下:
1、第一期:各申請單位應於每年度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向
本局提出當年度七月至十一月份活動申請。
2、第二期:各申請單位應於每年度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向本
局提出次年度一月至六月份活動申請。
(二)各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資料:
1、公函(附表一)。
2、申請表(附表二)。
3、國內團體立案證書影本、團體組織章程。
4、理事長(負責人)當選證明書影本或相關可證明之文件。
5、計畫書一式三份(附表三,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
活動期程、地點、活動內容、經費來源、經費概算、效益、
出(返)國行程及出(返)國團員名冊等項目)。
6、其他(如過去辦理活動之照片、成果說明等相關附件)。
7、經費概算表(附表四)。
8、補助經費切結書(附表五)。
(三)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申請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不得
同時申請本府其他機關補助。向中央機關或非政府機關申請補助
者,應明列各單位補助項目及金額。
(四)前項各款文件資料,不論入選與否概不退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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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執行期程:
(一)第一期:當年度七月一日至十一月十五日。
(二)第二期:次年度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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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查作業:
(一)初審:由本局承辦單位就申請資格是否符合條件、表格填寫是否
符合規定、資料是否齊備等進行行政審查。表件不全者,本局得
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一次,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局得不予
受理。
(二)複審:申請案件經初審通過後,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
組進行複審,審查項目如下:
1、對於客家事務交流合作影響程度及效益性。
2、計畫中從事客家事務交流活動占所有內容之比重。
3、計畫書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含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4、自有資源及前往合作交流之地區資源配合實施活動情形。
(三)審查結果經核定後,函復各申請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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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計畫變更:
(一)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應於活動執行前三十日(含假日)函報本
局重新審核,並敘明變更原由,以一次為限,並經本局核准後始
得變更。
(二)活動內容或經費項目及金額修正幅度達二分之一以上者,本局得
不核准變更或視情形酌減補助。
(三)未依規定辦理或有不實情事者,本局得核減補助經費或取消其補
助;但因緊急性及突發性情形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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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費核銷: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送下列資料辦理核銷
1、申請單位核銷公函(附表六)。
2、本局原核定函影本;如前已申請變更,應加附相關核定函。
3、申請補助經費收據(附表七)。
4、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附表八)。
5、總經費支出明細表一式一份(附表九)(如接受二個以上政
府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6、支出憑證正本黏存單(附表十)。
(1)補助項目為經濟機艙及簽證費者,應檢附機票票根或電子
機票、登機證存根及國際線航空機票購買證明單或旅行業
代收轉付收據、團員出入境戳記紀錄影本(如使用自動通
關者須加註)及簽證費收據。
(2)其他獲補助項目,應檢附原始憑證辦理核銷。
7、申報所得稅切結書(附表十一)。
8、跨行通匯廠商及正確戶名之存簿影本(附表十二)。
9、活動成果報告一式一份(含光碟電子檔)(附表十三)。
(二)為配合會計年度作業,受補助單位除須符合前項經費核銷申請期
限外,至遲須於計畫執行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函送本局申請撥款
及結案;逾期未核銷,經本局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仍未核銷者,
本局得撤銷其補助。
(三)檢送核銷資料如有不全或內容有誤者,經本局開立「退補件一次
告知單」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能補全資料及修正者,本局得不予
受理、酌減或撤銷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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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輔導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現場或媒體宣傳時,應將本局列為補助
或指導機關。
(二)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
酌減或撤銷原核准補助,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得於二年
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1、檢送之申請資料、核銷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
、虛偽等不實情事。
2、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
費者。
3、未依核定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而未事先
通知本局並獲同意者。
4、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經費虛報浮報者。
5、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6、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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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政策性補助,得不受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及第八點規定之限制
,經簽奉核定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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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須製作節目單(含外文翻譯),以利海外交流宣傳
,相關文宣設計均須事前交付本局審查,若未事前送本局審查
,將列入紀錄作為日後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二)申請補助經費若係外幣,以活動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續推
)臺灣銀行賣出即期外幣參考匯價為準。
(三)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四)補助經費之所得稅或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扣款,由受補助單位自
行處理並負責,本局不另行補助。
(五)受補助單位就補助案所提供之文件及成果報告書等資料,同意
無償授權本局作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
(六)申請單位應確保補助案件相關內容著作權之適法性,如有涉及
訴訟或違法情形,應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責。
(七)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並通知限期繳回補助款者,如
逾期不繳回,本局得依相關法令及程序移送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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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得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