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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確保錄影錄音系統管
理之一致性,並兼顧民眾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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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錄影錄音系統之管理,包含軟硬體設備及所儲存檔案之閱
覽、調閱、複製或保存等影音資料之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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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處錄影錄音系統影音資料之處理與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
範圍,並應與處理、利用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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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於正當理由且有調閱影音資料之必要時,應填具申請單,向系統管
理單位及政風室申請調閱,除有急迫情形得於事後申請外,應先經處
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提供。(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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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錄影錄音系統儲存之影音資料,除基於治安之需要外,非因公務或其
他正當理由不得任意對外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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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系統管理單位應確保影音資料之保存,於錄存期間內無毀損、滅失之
虞,除另有正當理由外,錄影資料應保存至少 1 個月,錄音資料應
保存至少 1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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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處之錄影錄音系統,應依規定辦理財產列帳,由系統管理單位負責
管理,並負保管維修責任,保固期滿後編列預算支應維修所需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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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系統管理單位應配合政風室每半年至少檢視 1 次錄影錄音系統使用
情形,並應不定時檢視錄影錄音系統有無正常運作,如發現有異常狀
況或故障待修時,應立即查明處理,隨時保持正常運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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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除授權管理人員外,非經核准,不得任意操作錄影錄音主機系統或查
閱、存取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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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人依本要點取得之影音資料,仍應依刑法、刑事訴訟法、個人資
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妥為運用,如有違法情形應自行負擔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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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