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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規
定事項,特設置桃園市政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以下簡稱
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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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
事宜。
(二)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
(三)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障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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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或其指
派副秘書長層級以上人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社會局局長
或其指派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所屬相關機關代表、身心障
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民意代表及民間相
關機構、團體代表聘(派)之。
前項委員中,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
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之比例亦不得少於百分之四
十。
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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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之行政事務由本府社會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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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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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之委員不
能出席時,得委託代理人出席;其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
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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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學者或專家列席;進行身心障
礙者權益受損之協調事宜時,並得邀請當事人與相關機關(構)及團
體代表列席。
本小組委員於該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之協調案件,具有利害關係者,
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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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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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決議事項,應以本府名義送相關機關(構)及團體參考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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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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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