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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公園命名及更名等作業,特訂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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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園周邊行政里:指公園所在里及其毗鄰里。
(二)得為連署里民:指設籍於公園周邊行政里,年滿二十歲並具有中
華民國國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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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園之命名原則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命名原則考量因素:
1、具有地方辨識性。
2、具地標顯著性。
3、具歷史意義。
4、可彰顯人文特色。
(二)命名作業程序:
1、新闢建公園:
(1)公園闢建機關應於公園闢建規劃設計階段,函請公園坐落行
政區之區公所,依前款命名原則廣徵民意,並邀請民意代表
及公園周邊行政里里長等召開會議,擬具命名提案後,報請
本府核定,並副知公園闢建機關。
(2)公園命名經核定後,公園坐落行政區之區公所應將該名稱公
布於機關網站,並於公園周邊行政里里辦公處公布欄公告十
日。
2、已闢建但尚未命名之公園:
(1)公園管理機關應依前款之命名原則廣徵民意,並邀請民意代
表及公園周邊行政里里長等召開會議,擬具命名提案後,報
請本府核定。
(2)公園命名經核定後,公園管理機關應將該名稱公布於機關網
站,並於公園周邊行政里里辦公處公布欄公告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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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園之更名原則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更名原則:
1、非屬必要,公園名稱以不更名為原則。
2、更名原則準用前點第一款規定。
(二)更名作業程序:
1、更名提案,應由公園周邊行政里任一里長擬具更名提案,經得
為連署里民百分之五連署後,向該公園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2、管理機關受理後,應召開協調會議,經公園周邊行政里三分之
二以上里長出席,出席里長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將更名提案
報請本府核定。
3、公園更名經核定後,管理機關應將該名稱公布於機關網站,並
於公園周邊行政里里辦公處公布欄公告十日。
4、公園經提出更名提案之申請,一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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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園闢建機關或管理機關辦理公園命名及更名作業,必要時得舉辦說
明會或進行意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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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因時程緊迫或其他特殊情況,公園闢建機關或管理機關得擬具命名
或更名提案,專案報請本府核定,不受前三點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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