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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2: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民卡使用於「捷運環北站(A21站)-中壢火車站(A23站)」區間乘車優惠作業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桃交公字第10600521471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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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
    市區客運路線行駛捷運環北站(A21站)-中壢火車站(A23站)區間
  乘車優惠補助審查及核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辦理補助之對象為經營本市市區汽車客運業者(以下簡稱客運業
  者)。
三、民眾使用經本市發行之市民卡,於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告
  之區間優惠路線,得依不同票種享有不同額度之優惠,車資差額由乘
  客付費。
四、客運業者應於「捷運環北站(A21站)-中壢火車站(A23站)」區間
  乘車優惠(以下簡稱區間優惠)措施實施前完成票證系統作業修正(
  含程式開發及驗票機軟體修正作業)且符合桃園都會區公車電子票證
  系統營運規則。
五、受補助對象得依民眾實際搭乘之區間優惠次數向本局請領區間優惠補
  助款(以下簡稱補助款)。
六、申請乘車優惠補助,應備文件:
  (一)客運業者所屬路線乘車優惠補助款申請表(以下簡稱路線補助申
    請表),及其EXCEL 電子檔案。
  (二)桃園市各客運路線營運月報明細表(以下簡稱營運明細表)。
  (三)電子票證交易明細表(以下簡稱交易明細表)。
  前項資料表格格式由本局另於契約統一訂定之,其中交易明細表由電
    子票證發行機構提供本局,餘由客運業者提出。
七、審查受補助對象依前點檢具之資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路線別補助申請表:
     1、應收總金額不得逾發行機構提供之交易明細表消費應扣金額 
       ,經查證後,超出之金額須予扣除。
     2、客運業者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是否用印。
  (二)營運明細表:
     1、電子票證(應扣數額)需與路線別補助申請表應收總金額一
       致。
         2、客運業者是否用印。
  (三)交易明細表:
    市民卡刷卡紀錄是否有異常刷卡情形。異常刷卡紀錄時,補助款
    須扣除該異常刷卡部分之補助金額。
八、辦理補助款之審查及核撥作業時程如下:
  (一)價差補助款之審核核撥週期:每月一次。
  (二)客運業者與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應於次月二十五日前檢具第六點所
        訂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
  (三)審核作業中發現客運業者所檢具資料有誤時,應限期於文到五日  
        內提送修正資料。
    (四)審核作業核定後函知客運業者應領補助金額。
九、依據客運業者提送之補助款請款發票辦理撥款。受補助路線之各式行
    車報表,經與機關稽查人員查核紀錄不一致時,客運業者應提出說明
    。經查證為申報不實時,不予核撥當月該路線補助款。
十、如發現違規不實事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偽造、變造申請資料,經查屬實者,檢具相關資料移送司法偵查
    機關。
  (二)不正當利用市民卡或自動扣款設備,致受補助對象溢領票差補助
    款,經查證屬實者,除扣除其溢領金額外,涉及刑事法令者,移
    送司法偵查機關。
十一、本要點如有其他未盡事宜,得由本局修訂之。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