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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14: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大溪區公所板新給水廠水質水量保護區域回饋金家戶電費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桃市溪民字第11000067471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區政類/大溪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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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大溪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公所)為妥善運用板新給水廠水質水
    量保護區域回饋金,加強保護區社會福利措施,實施電費補助,以具
    體落實保護區內居民之生活照顧,減輕生活負擔,提高生活品質,特
    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資格:
    (一)自受理申請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且實際居住板新給水廠保護區
        範圍四個月以上,並以戶長為申請人。
    (二)板新給水廠保護區範圍:桃園市大溪區興和里、福仁里、月眉里
        、永福里、一心里、田心里、一德里、康安里、義和里、福安里
        、美華里、中新里、瑞興里、仁文里、光明里、三元里、仁義里
        一至二十九鄰、仁美里一至三鄰、五鄰介壽路單號、六至十二鄰
        、十三鄰介壽路單號、仁和里一至三鄰與十八鄰員林路一段單號
        、瑞源里五鄰七鄰石園路單號、八鄰、九鄰、十一鄰、二十三鄰
        、二十四鄰。
    (三)申請補助以住宅用電場所為限。
    (四)已領有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公務預算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本補助。
三、補助金額:每戶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元。但電費實際繳納金額未
    達補助金額上限者,依實際繳納金額核發補助款。
四、補助標準:
    (一)一門牌號碼內設有一戶籍,使用一個以上電表者,以一戶計算。
    (二)一門牌號碼內設有二戶籍以上,使用同一電表者,以一戶計算。
    (三)一門牌號碼內設有二戶籍以上,使用不同電表者,以各戶計算。
    (四)其他特殊情形,由里辦公處提出證明者,不在此限。
五、受理及辦理方式:
    (一)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一),並檢附應備文件向本公所民政
        課提出申請。
    (二)電表登記使用人應為申請人家戶成員。電表登記使用人非申請人
        家戶成員時,應檢附原電表登記使用人同意書(附件二)。
    (三)有第四點第二款情形者,申請人與電表登記使用人為同一人時,
        由該申請人提出申請;申請人與電表登記使用人不同者,應檢附
        原電表登記使用人同意書及協調一位戶長代表申請,並應檢附其
        他戶長同意書(附件二、附件三)。
六、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資料或戶口名簿(記事欄勿省略),提供影本
        者,應備正本以供校驗。
    (三)第一次申請需提供最近一期電費繳費單。
    (四)申請人大溪區農會存簿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備齊應備文件之日為受理申請日。申請文件欠缺者,經通知限
    期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公所得駁回其申請。
七、撥款作業:
    (一)電費補助每半年結算一次,並以每年六月及十二月為撥款月,惟
        每年第一次撥款作業需俟經濟部水利署審核計畫通過。
    (二)符合補助資格者,補助金額自受理申請日次月計算,並匯入申請
        人提供之郵局或大溪區農會帳戶。提供其他金融機構帳戶辦理者
        ,須自付匯費,由補助金額中扣除。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資料變更:
    (一)申請人或電表登記使用人死亡,繼承人為申請人家戶成員者。
    (二)申請人戶籍遷出或未實際居住第二點第二款範圍內,由申請人家
        戶成員變更為戶長者。
    (三)電表登記使用人發生變更,但仍為申請人家戶成員者。
    (四)戶籍或用電地址發生變更,但仍屬第二點第二款範圍者。
    非屬前項各款情形者,視為新遷入戶,應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規定,始
    得提出申請。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或未依第八點第一項完成變更者,不核發補助金額
    ;已核發者,撤銷或自事實發生日之次月起廢止原核發補助金額之全
    部或一部:
    (一)申請人或電表登記使用人死亡。
    (二)申請人戶籍遷出或未實際居住於第二點第二款範圍內。
    (三)申請人戶籍地址、電表登記使用人或用電地發生變更,致與原申
        請資料不一致者。
    (四)以詐欺、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本補助者。
    (五)申請人隱匿或拒絕提供審查所需資料。
    前項經撤銷或廢止原核發補助金額之全部或一部者,應依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命申請人限期返還;逾期未返還者,俟
    行政處分確定後,移送行政執行。
十、本公所為辦理本要點業務、查核申請人資格及審核補助金額,得查調
    申請人戶籍及使用電費等相關資料,並得定期或不定期辦理查核。
十一、本補助經費由板新給水廠水質水量保護區域回饋金支應,未獲回饋
      金支應或相關法令有變更致無法補助時,本公所得停止辦理。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