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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5: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60304721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觀光旅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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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政府受理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案,依下列基準收取審查費:
一、提供他人使用溫泉,日平均量在六百立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新臺幣八
    萬五千元;日平均量超過六百立方公尺者,每件新臺幣十萬五千元。
二、僅提供自己營業使用溫泉者,每件新臺幣八千五百元。
取得經營許可後,申請變更經營管理計畫書者,依前項基準減半收費。但
申請變更事業名稱、負責人或營業地址等不涉及計畫書內容實質審查事項
者,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
申請人為桃園市政府所屬機關或事業機構者,免收審查費。
第 3 條
申請人依本標準規定繳納審查費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外,不得要求退
費。經營許可之申請經撤回或被駁回者,亦同。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