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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7: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備用水井運用及維護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水行字第 1070002835 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水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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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運用及維護管理備用水井,因應
    災害防救或重大事變之需求,發揮備援供水之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水務局。
三、本要點所稱備用水井,指為預防戰爭、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變故,對
    公共利益或經濟造成重大影響,由本府及其所屬機關挖鑿或設置於地
    面以下,可汲取地下水之建造物。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運用備用水井供水:
    (一)執行中央或本府之旱災應變措施。
    (二)因戰爭、其他天然災害或重大變故,致原有供水系統無法正常供
        水。
    (三)其他機關(構)請求備用水井支援供水,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四)基於公共利益或有其他供水需求之必要,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備用水井位於地下水管制區者,其運用供水應依地下水管制辦法第十
    條規定辦理。
五、依前點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請求備用水井供水者,應提出供水
    計畫書,報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供水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管理人員、供水時段、供水對象及水質狀
    況。
六、備用水井委由各區公所維護管理,其維護管理方式如下:
    (一)指派專人負責備用水井之維護管理。
    (二)每月進行一次持續抽水十分鐘以上之試運轉;每年辦理一次持續
        抽水十小時以上之實際供水操作演練。
    (三)維護管理及操作運轉應詳實記錄,並建檔保存。
    (四)備用水井旁應豎立告示牌,內容包括管理單位、管理人員、供水
        時段、供水對象及水質狀況等資訊。
    (五)發生戰爭、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變故時,依本府指揮調度,執行
        供水作業。
七、本府環境保護局每半年應對備用水井進行地下水水質監測,枯、豐水
    期各一次,並將含水質評估結果之水質監測結果資料,送主管機關建
    檔保存。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