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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鼓勵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人員利
用公餘進修,使進修費用補助之申請有所依循,並公平分配資源,特
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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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以各機關現職編制內公務人員為補助對象,不包括實務訓練期
間之考試錄取人員、政務人員、教育人員、約聘僱人員、駐衛警察、
技工、工友、駕駛、測量助理、清潔隊員及臨時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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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進修費用補助範圍,以教育主管機關訂定之收費標準所收取之
學費、學分費、雜費、學分學雜費及學雜費基數等項目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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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進修費用之補助,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認定與業務有關且同意進修者。
(二)進修成績各科均及格且平均達七十分以上或相當等級者。但無進
修成績評定或無成績通知書者,應提送經服務機關認定具有相當
參考價值之進修報告。
符合前項規定者,給予進修費用二分之一補助。但每人每學期補助金
額不得逾新臺幣二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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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進修費用補助人員,應於收到成績通知書後二個月內,填具申請
表(如附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服務機關申請:
(一)成績通知書或前點第一項第二款但書規定之進修報告。
(二)繳費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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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公餘時間進修之人員,其已具較高學歷者,除選修學分外,不得
再申請較低或同等學歷之進修費用補助。
同一進修期間參加二項以上公餘進修者,申請進修費用補助以一項為
限,不得重複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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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一百零七年度所需經費由各機關相關經費項下調整支應,嗣後
年度由各機關自行編列預算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