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
第 3 條 |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科:大眾捷運路網規劃、路線及場站規劃、環境影響評估、
營運規劃及財務計畫等事項。
二、工程管理科:工務管理事務、工程經費編擬與時程預算管控工程發包
、品質管理、進度控制及環境監測執行等事項。
三、土木建築科:捷運工程之調查、測量、鑽探、設計、場站與附屬設施
建築、景觀設計、材料規格及施工管理等事項。
四、機電工程科:車輛、行車監控、供電、通訊、機廠維修設備及特種車
輛、自動收費、監控及資料擷取系統(SCADA )、月臺門、軌道、水
電環控、電梯、電扶梯等系統之規劃、設計、採購、製造、安裝、測
試、審查、系統保證、系統整合、試運轉、驗收及獨立驗證與認證(
IV&V )管理等事項。
五、土地開發科:大眾捷運用地取得、路權管理、土地開發及開發合約之
管理等事項。
六、資財管理科:大眾捷運財源籌措、預算管控、捷運財產管理及軌道建
設發展基金管理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印信、出納、採購、財
產管理、法制、研考、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合業務及
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 |
本局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工
程司、專員、股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科員、管理師、助理
員、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員、書記。 |
第 5 條 |
本局得視工程需要,設工務所,各置主任一人,其所需人員由本局員額內
調兼之,依法督辦各捷運路線施工工程。 |
第 6 條 |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7 條 |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
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 |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
風事項。 |
第 9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 |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
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總工程司。
三、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
第 11 條 |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專門委員。
六、副總工程司。
七、科長。
八、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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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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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施行。 |